狼0223 wrote:剛看手機新聞竟然有一(恕刪) https://auto.ltn.com.tw/news/7695/4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高雄監理所解釋,若反應距離不足,轉彎車方向燈至少要「閃爍 10 次」以上應該不難理解吧?
狼0223 wrote:關於方向燈到底要閃幾下的疑慮 方向燈為什麼要裝在外面!!!!因為是要給別人看的!!!!為什麼要有方向燈???要讓看的到的人知道你要變換車道或轉彎了!!!!車多的時候提早打、提早變換車道,路上沒半台車你不打也沒有人理你!!!!
kuosc wrote:重點來了,我明明有打三下跟他說,然後路上只有我跟他,結果還被他檢舉,這人有必要這麼憤世嫉俗嗎? 我想被檢舉的問題不在你閃了幾下,而是你在切換的距離吧!!!你如果離後車還有兩三百公尺應該沒有人會檢舉你吧!!!
法律上沒有規定要閃幾下,如果有辦法在閃1次的情況下,變換車道完成,那你就是合法的但是我覺得很多人都搞不清楚重點打方向燈是要用來『提醒別車』有轉向需求,不是用來應付法條的1、打完秒轉,打這種方向燈一點意義都沒有2、等到轉彎前半公尺才打燈,這個也很沒意義,完全沒有提醒到後車需注意前車要轉彎,然後全部卡在一起
kuosc wrote:嘿嘿,我跟警察就是這麼說,如果我擠他切他嚇到他,我也就算了,我氣就是氣我明明離他超過2,3百公尺,也沒有嚇到他,真的莫名其妙被暗算... 兩三百公尺是什麼概念你知道嗎????大部份的汽車不到5米!!!兩百公尺至少是40個車身,三百公尺至少是60個車身!!!有多少個人會去看兩三百公尺前的車還可以看的到他有沒有打方向燈???如果是真的那就是太無聊的檢舉魔人,回家看著他是高清行車記錄器去檢舉,而警察也接受了他的檢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