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rius Alpha wrote: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607791 又在帶風向看一下主文好嗎??雖趙當下酒測值0.24,尚未達刑法公共危險0.25門檻,但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究公式,回推趙8點多騎車時的酒測值達0.31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dwardbee wrote:那誰給來解釋解釋這個(恕刪) 與本文無關單純看完新聞內容重點應該是在觀察時,員警並未留下觀察記錄這段話因為沒有觀察後的紀錄可當證據所以用另一段流程來做判斷,就是推斷然後就被起訴了,慘
笑死,01真是一堆法盲只會扯政治,扯黨證連酒駕有兩個罰鍰都不知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標準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處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5年內累犯加重裁罰),並應吊扣(銷)駕照或記點,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刑法公共危險罪酒測值標準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觸犯該條文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