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最不容易被打槍:第 60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PS: 任何黃、紅牌行駛機車專用道(優先道)也適用,對付三寶的好工具!
Wise_Ni wrote: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推w大的43條之四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雖曾用這條檢舉成功過,但也不知實際員警是否真的用此條開單而無法查證
其實都要看警察開不開單…上次去大賣場停車場出來右轉時,前方車輛突然莫名給你停在路中間!查看該車前方也並無任何人事物阻擋著。就我是大爺的給你停在路中間!約莫過20秒,他還是不動!回家上網檢舉,回覆是不予舉發…有該違規車輛突然莫名驟停的全段畫面了,還是跟你說不舉發!
一直都很忙 wrote:就我是大爺的給你停在路中間!約莫過20秒,他還是不動!回家上網檢舉,回覆是不予舉發…有該違規車輛突然莫名驟停的全段畫面了,還是跟你說不舉發! 要開過去,有雙黃線也沒差,繞過去,很難被檢舉,超過當事車,影片才看得出來,該車前方無障礙物,這樣才能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