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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如何檢舉此類--update 結果

每天飯後的攝影娛樂爽




送你一個中秋紅包
文華路好像18-24點禁止汽車進入,這種人真是加倍自私,你手上的木瓜牛奶是否會因為沒拿好而灑到車子
照片或是影片都可以,但是重點要有時間日期,不行後製加上喔。
這條最不容易被打槍: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PS: 任何黃、紅牌行駛機車專用道(優先道)也適用,對付三寶的好工具!
Wise_Ni wrote: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推w大的43條之四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雖曾用這條檢舉成功過,但也不知實際員警是否真的用此條開單而無法查證
提醒一下車牌屬於公開資訊,行車記錄器所錄到的影像畫面,如果只有車牌號碼而沒有特定人的影像或其他個人資料,並不觸及個資法,因此不須遮蓋。
誰不會違規?

廢除王為了讓自己以後違停不會被檢舉,

處處宣揚誰不會違規喔,

結果號招不起來,
沒有人要再次連署讓他違停不能被檢舉。

只剩下用虎爛是違憲了。

笑死我了。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其實都要看警察開不開單…

上次去大賣場停車場出來右轉時,前方車輛突然莫名給你停在路中間!
查看該車前方也並無任何人事物阻擋著。
就我是大爺的給你停在路中間!
約莫過20秒,他還是不動!
回家上網檢舉,回覆是不予舉發…
有該違規車輛突然莫名驟停的全段畫面了,還是跟你說不舉發!
一直都很忙 wrote:
就我是大爺的給你停在路中間!
約莫過20秒,他還是不動!
回家上網檢舉,回覆是不予舉發…
有該違規車輛突然莫名驟停的全段畫面了,還是跟你說不舉發!

要開過去,

有雙黃線也沒差,繞過去,很難被檢舉,

超過當事車,影片才看得出來,該車前方無障礙物,

這樣才能舉。
hobo7 wrote:
想請教,這種不是黃線(恕刪)


台中六分局很爛,我交手過,不用在牠管轄範圍內檢舉,浪費自己時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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