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魔人愛找碴 wrote:
七嘴八舌版的風氣就是血流成河無誤。
合法檢舉是權利,沒必要因此雞毛當令箭,覺得自己多了不起,以貶低犯錯的人無恥為樂,人品素質可想而知
合法申訴也是權利,要在過程中維護自己權利,或是了解自己錯在哪裡,下次不再犯
至於那些發言就是比較貝戈戈的低劣辣機郎,真的不需要浪費生命在他們身上~
但就是不知道錯在那裏 ?
以為是車速不夠快的問題 ? ←其實是路權問題 ,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忘記還有高管規則6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h 前方要有 55m
前方有55m? 代表每公里只能有16台車 , 每台車才能分配到 55m 的車距
如果每公里內有20台車 ? 每台車只分配到45m的車距, 對不起, 依高管規則6, 車速只能是90km
在最高速限為110km的路段 , 依高管規則6, 車速只能是90km
每公里 最多 只能容納 16 台車以 110km 行駛

每公里17台車 , 車距只有53.8m ,車速只能是 107.6km !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
每公里18台車 , 車距只有50.5m ,車速只能是 101km !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
每公里20台車 , 車距只有45m ,車速只能是 90km !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
這就是為什麼 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前方 , 還有《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是不堵塞 ,有55m車距沒有塞在一起, 才能以 "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 行駛內側車道
否則只能以 "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 及 最低速限 那面『限6』標誌 所組成的速限區間 , 行駛內側車道
如果堵塞? 車都擠在一起而無55m車距 , 此單一的"最高速限"標誌 之 8-1-3但書不成立 , 應該回到"原則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指示了什麼 ? ← 兩面 速限 標誌, "最低速限" 及 "最高速限"

但書是受限制的 , 不是倒過來 ? 但書限縮解釋禁止倒推解釋! 不能反面解釋但書 !
以為 最高速限 為所欲為 ???
這樣為法規的理解是不是錯誤了 , 法規根本不是要求加速到110km ? 是要求適用高管規則5的速限區間
法規 指定了以 "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 行駛內側車道
是 指定了 "最高速限"是那面『限5』標誌

無論您如何踩油門 ? 都不可能變成路邊那面"速限標誌"

把自己的車速錶掛上去取代標誌 ? 要求所有車以我為準 ? 以為我的車速就是 "最高速限"限5標誌 ?
以為 弱肉強食 , 先佔先贏 , 以為是 誰先搶到位置 的叢林法則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規定了『路權』 , 指定"超車"(比中線快)的車去行駛內側車道
在 8-1-3條文的上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守法的公民是 『遵守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同樣白紙黑字,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但書規定了適用那一種"速限" ?
但書所指稱之 最高速限110km , 要有55m車距
堵塞? 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 車與車之間車距縮小
依據 Level of Service LOS

LOS A B C 有55m車距, 能110km行駛 , LOS DEF無55m車距 , 最高速限110km不成立
但書說,現在到底是那一種速限? 要看堵塞(無55m車距)還是不堵塞(有55m車距,能最高速限行駛)
況且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不堵塞, 有55m車距 → 速限為最高速限, 低單一數字速限 (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 , 無55m車距 → 速限為最低←→最高速限 , 這是區間 (高管規則5)

況且
"最高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能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在但書的前方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 早就規定了路權歸屬於 "超車"者 , 歸屬於 車速高於中線車道, 且超車後回到原車道 的車。
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非權利),不得超速。
但是, 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臉書 , 卻錯誤寫下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 違反路權 , 『使用車道的權利』和 「遵守限制之義務」 不分的文字?
豈有拿"遵守速限"這項義務?去侵害超車道路權(權利)?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高管規則5)) , 現在高管規則8-1-3但書, 變更速限為 最高速限, 單一數字速限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 !
只是速限改了, 不是超車道變更為另一種車道 ?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因此,法律規定之外的, 即違反法律 超出安全車距之外 , 仍然"持續行駛內側車道"的 , 是適用 處罰條例33-1-3的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 (內側)車道 加以處罰 ! 喪失路權, 不受路權之保障
最內側那一條車道 , 法律指定為 "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超出安全車距 ,法律/法規要求離開 ,回到超車之前的路線 / 駛入原行車道
處罰條例 33-2 , 駛入原行車道

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
法律 "最高速限"是那面『限5』標誌 , 不是駕駛人的車速 ?
法規 指定了以 "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 行駛內側車道
是 指定了 "最高速限"是那面『限5』標誌 , 不是指定什麼 最高速 ?
但書法規是相反的『速限』, 是設限制 ! 不是完全相反的 取得路權 !
但書是受限制的 , 不是倒過來 ? 但書限縮解釋禁止倒推解釋! 不能反面解釋但書 !
以為 最高速限 為所欲為 ???
塞到超過 16車/km 以上 , 就沒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個條件了!
依高管規則6,車速越快, 車距應該拉得越長才對! 不是沒有安全車距卻不減速? 硬要110km行駛,完全錯解法規
如圖 , 這是在台灣國道常見的情況, 卻是反過來?
內車道3條車道線 , 中線車道4條車道線 ,外車道5條車道線 ?????

如果路隊長離開了, 就多出60m長的車距, 車距就不可能比中線短
內車道密度 高於> 中線車道 代表 行車靠左 ←次序完全逆向 , 相反於 行車靠右 ←引發車流擾動造成塞車
車速V往前衝? 這是一股動能, 此"能量波"必需有前方的足夠車距來消化,容納 ,緩衝
車距不足累積能量 , 這樣緊繃的車流就像 壓縮 的彈簧, 只要碰到瓶頸路段 , 緊繃的車流就像 壓縮 的彈簧 反彈開來, 衝擊坡往後傳遞, 施加在被壓縮的車距上, 傳遞到道路瓶頸 ? 就必然塞車 !
塞到最高點就連環追撞了!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前車煞車時,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反應時間" 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
壓縮車距去達到 " 開快車?"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於是,這是煞不住的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鼓吹"最高速"就不會受罰 ? 造成連還追撞? 誰是這個錯誤的始作甬者 ?
必須保持安全車距 , 不能侵入前車 的路權範圍

"非超車" 應該離開, 當然不能侵入 法規授權 "超車者" 擁有路權, 超車使用的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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