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road777 wrote:
三寶倒車,當然是全責...(恕刪)
小弟不引戰 但總有人很喜歡來這當鍵盤俠
上篇文章也是
一直倒車全責的
現在初判表在這!全責了嗎?
標題打:還有鑑定的空間嗎(6:4)、(5:5)
標題不看進來罵三寶!
是怎樣擋到你們家的大馬路?
不夠專業就不要亂回應
對!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
但是我在問什麼 那些說三寶的眼睛在看什麼?
也不是惱羞 若是你們說三寶的也不敢倒車讓我撞
那拜託你們的R擋一輩子都不要打
我在問什麼 你們在回答什麼 完全看不懂
小弟我詢問有沒有鑑定空間 只會在那三寶三寶
那條路就壓根沒法迴轉有人還說能迴轉!
是怎了?甩尾是吧?還有那種說往前可以迴轉的,到裡面路更窄迴個屁?
問什麼回答什麼很難?
盡講些不相干的
勉勵 wrote:
當然可以鑑定 車禍鑑(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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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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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日期:104-11-22 19:59 文章人氣:125個人積分:11484律師評價:3051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一、倒車車禍的案件,我幫你查查判決讓你參考吧。
二、認為全部是倒車者的錯的判決,摘要:
按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
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條第
二款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
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
損害,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一條之
二前段亦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倒車時,疏未注意顯示倒車燈
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致撞
擊系爭車輛,是被告對本件事故即有過失,且與系爭車輛所
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開規定,被告即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屬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小字第684號)
三、如果你要主張對方也有錯就是與有過失的話,你要負舉證責任:
判決摘要:
是被告依法應就系爭車輛係行進中
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其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迄未提出可供調查之證據供本院審酌,即屬未就有利於己
之事實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從而,系爭車輛查無肇事原因,
被告抗辯原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與有過失責任,難認
有據。
四、認定對方也有錯的判決,摘要:
查依前開資料以觀,訴外人陳○安行至交岔路口
,轉彎時越出分向限制線,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被告翁○
昇倒車時未注意後方有來車,致其左後方撞到系爭車輛右前
方,堪認被告翁○昇確有過失,而訴外人陳○安對於本件車
禍發生亦與有過失,本院斟酌訴外人陳○安與被告翁○昇之
過失之程度,認被告翁○昇應負擔百分之十之過失責任,訴
外人陳○安負擔百分之九十之過失責任,是被告仍應就原告
所受損害負連帶負責。
五、若進入訴訟對肇事原因有不同意見還是要送鑑定才能判斷過失比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我會再多找幾篇給你參考~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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