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NEWDay wrote:如圖我家社區地下室買(恕刪) 你這種情況最好的方式就是像樓上講的,去跟隔壁打個招呼協議一下,溝通一下看大家怎麼互相配合,隔壁的停車方式我看也滿白目的,明明可以盡量靠右邊,我看大概看你沒停車所以就這麼隨便。如果溝通不來就找管委會,不然就大家都來白目了。
跟我右邊那台車一樣,他輪子壓在2格停車格中間線上還覺得是我離他太近,他車頭向內開門方向是我這邊最右邊是死路還有半台車寬的距離。三寶連停個車都是寶小鴨其實停右邊一點機車就可以出來了用紙箱寫字 請勿移車 立起來放在格子裡 有效 我試過
所以嚕 當大家要求管委會開放汽車位停機車後 這種情況就可想而知要嘛就是一開始就要有個嚴格執行的管委會要嘛就是有私心的鄰居開始串連要停機車 擺雜物 說車位自己買的為啥不能自己爽爽用房子千挑萬挑 誰也想不到會挑到怎樣的鄰居
hugrammm wrote:或是在機車上面裝個震動防盜警報器,不過記得自己用車記得拿掉哈哈另外就舉證調監視畫面,證明有被移車然後再去車行開車損證明,比如龍頭異常之類的去求償 民事的部分要舉證受損跟挪車之間的關係還是有點難度刑事上一般在外面車子被挪大概不太容易構成強制罪,網路上文章很多但是自己的車位,是有財產權保護的,只要你的使用符合法律及社區規約的要求任意移動停在上面的車子甚至還挪出去,妨礙了你行使財產權(請注意是車位)的合法權利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強制罪所保護者,乃個人意思決定之自由及依其意思決定而作為或不作為之行動自由,該罪所稱之「強暴」,係指對人直接或間接施用有形物理力量,並不以對於他人身體或物品施用暴力為限;所稱之「脅迫」,則指以使人心生畏懼之事為加害通知。又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意旨)所以先確認看看監視器,確定有拍到挪車的話先好好跟對方說一下吧,真的不行也只好考慮看看刑法搬出來嚇嚇對方了以上提供你當作需要更進一步時的參考
整篇看完,樓主只有請管理員告知隔壁車位的車主,似乎沒有明確抓到是誰動了樓主的機車。其實,買個鐵鍊把自己的兩台機車鎖在一起,我就不信他有辦法一次拖兩台速克達!對方要是真的把樓主的機車弄壞了,花個$400抓出真兇,請他賠償;看看以後還敢不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