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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私自移動他人機車 可提告強制罪

Justice.late wrote:
這要看法官如何認定,(恕刪)

你講的是你理解的字面上解釋,但法律上的構成要件與你理解的字面意思不盡相同,以下是已有的判決。

按刑法第304 條所稱之強暴,係指「使用有形之暴力」而言,而所稱之脅迫,則係指通知之內容為對人施以攻擊之威脅,致使對方生恐怖心而強制其作為或不作為,因而,倘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並不該當於前開強暴、脅迫概念,自無觸犯該罪之餘地(最高法院71年度台非字第8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951 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1138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154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強制罪規範於妨害自由罪章,限於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對於意志形成、意志活動自由產生妨害,始足當之,而非意志決定之自由以任何方式遭到影響均會構成強制罪,否則難以發揮構成要件之過濾作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443 號刑事判決參照)

你解釋的強暴跟法律人的看法完全不同,你自以為任意移車就是強暴,顯然誤解了法律文字的意思。依照你新聞上顯示的事實,將人家的車子移動到別處,甚至移動到車格以外。移動車輛的人並未使用任何有形的暴力,或透過任何非法的手段使人心生恐懼而強制車主去做某件事情,況且移車的行為大多都在車主不在現場的時候私下移動,車主看到的時候通常車子早就移動完成了,要對車主有任何強暴脅迫顯然不可能。縱然移車的人確實有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事實,但是若不符合【強暴】、【脅迫】的要件,自然就不成罪。所以我認為新聞這樣寫只是噱頭,不可能有辦法定罪。

倘若移動他人車輛就可以論強制罪,那我們台灣騎機車的人應該一堆人要背前科了。刑法的罪責有這麼好成立??

所以新聞的話不要盡信,我上法律的老師都認為,新聞都只寫民眾要看的內容,甚至會扭曲事實來吸引讀者注目,所以新聞....看看就好。
xboy200 wrote:
來看看強制罪的定義: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其中「妨害人行使權利」,這部份就有解釋空間了。私自移動他人機車是不是妨害人行使權利呢?若是把人家的車從白線移到旁邊也是白線的區域,那有妨害人行使權利嗎?如果沒有,那強制罪應該就無法成立吧;
但若是人家白線停好好的,你給它移到紅線去?這不就妨害人行使合法停車的權利嗎?按定義來看這「好像」成立強制罪了,但是「強暴、脅迫」的成份又在哪?如果沒有強暴脅迫,還有辦法成立強制罪嗎?

你自己貼的法條自己還看不懂

難道從合法的A點移到合法的B點就沒有強制罪嗎 ?

那假設把機車移到三公里外的停車格 這樣你說有沒有強制罪

強制移動位置就是強制罪了 強迫機車車主停在A點的權利
併排停車,

讓裡面的車無法開走,

都不是強制罪,

移動機車絕對不會起訴,

因為我天天移動機車,

機車本來就是可以移動,

不然去坐公車呀,

好好笑的法律常識,

不要再虎爛移動機車是強制罪?

笑死人。

誰因為移動機車被起訴強制罪且判刑,

我給十萬,

笑死人。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Justice.late wrote:
我的疑問是,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強制罪?
之前是否有被判有罪或無罪的法院判例?
希望有經驗的大大能分享~謝謝

印象中是有成案的判例 (我懶得找了)
邏輯思考 如果強制罪不成立
那把人家機車移到100公尺外的合法停車格有沒有強制罪 ?
100公尺若沒有 那把機車移到3公里外的合法停車格有沒有強制罪 ?
神我人 wrote:
就跟你說在檢查官就被(恕刪)

被檢察官打槍?
你能提供地檢署不起訴判例?

如果只是你個人憑空猜測的,那只能謝謝你的意見分享
萬惡黑貓 wrote:
你講的是你理解的字面(恕刪)

不是新聞或記者說的,請看清楚內文
是「警察」說的
「警察」以強制罪移送法辦

你的理解也不一定正確,主要以法官的解讀判定為準
勉勵 wrote:
你自己貼的法條自己還...(恕刪)

勉勵 wrote:
印象中是有成案的判例...(恕刪)

認同你說的,移到1公里外,害別人找不到車,迫使別人留在原地無法回家

轉貼:
怎樣的行為算是「強暴」手段?
就算未直接與他人接觸,「間接」施以物理上的暴力影響他人意志,也是強暴手段。
例如:A與B發生糾紛,B為了讓A不能離開,將A的機車騎走使A留在原地,雖然B沒有以肢體直接推擠、壓制A,仍屬於透過間接物理暴力的強暴手段。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誰因為移動機車被起訴強制罪且判刑,
我給十萬

剛剛找到最高法院判例且定讞,你可以給十萬了

判決書節錄:
強行騎走藍某之機車,妨害藍某駕駛機車之權利,核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相符。
笑死人了,

把車騎走跟移到旁邊,

法律上兩個完全不同的事,

真沒法律常識,

笑死人囉。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把車騎走跟(恕刪)

移走和騎走沒有差別
同樣是把車移去別的地方
造成同樣的結果和權利受損、行無義務之事

你常常移別人車
提醒你 不要移到不合法的地方
不要刮傷別人車子,然後不負責任落跑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誰因為移動機車被起訴強制罪且判刑,
我給十萬,

忙著檢舉違規,沒獎金沒收入

難怪沒錢付不出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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