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late wrote:
這要看法官如何認定,(恕刪)
你講的是你理解的字面上解釋,但法律上的構成要件與你理解的字面意思不盡相同,以下是已有的判決。
按刑法第304 條所稱之強暴,係指「使用有形之暴力」而言,而所稱之脅迫,則係指通知之內容為對人施以攻擊之威脅,致使對方生恐怖心而強制其作為或不作為,因而,倘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並不該當於前開強暴、脅迫概念,自無觸犯該罪之餘地(最高法院71年度台非字第8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951 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1138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154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強制罪規範於妨害自由罪章,限於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對於意志形成、意志活動自由產生妨害,始足當之,而非意志決定之自由以任何方式遭到影響均會構成強制罪,否則難以發揮構成要件之過濾作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443 號刑事判決參照)
你解釋的強暴跟法律人的看法完全不同,你自以為任意移車就是強暴,顯然誤解了法律文字的意思。依照你新聞上顯示的事實,將人家的車子移動到別處,甚至移動到車格以外。移動車輛的人並未使用任何有形的暴力,或透過任何非法的手段使人心生恐懼而強制車主去做某件事情,況且移車的行為大多都在車主不在現場的時候私下移動,車主看到的時候通常車子早就移動完成了,要對車主有任何強暴脅迫顯然不可能。縱然移車的人確實有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事實,但是若不符合【強暴】、【脅迫】的要件,自然就不成罪。所以我認為新聞這樣寫只是噱頭,不可能有辦法定罪。
倘若移動他人車輛就可以論強制罪,那我們台灣騎機車的人應該一堆人要背前科了。刑法的罪責有這麼好成立??
所以新聞的話不要盡信,我上法律的老師都認為,新聞都只寫民眾要看的內容,甚至會扭曲事實來吸引讀者注目,所以新聞....看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