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前
在台灣還被稱為黑道治國的年代
很多民意代表都有黑色的背景
表面上是為民喉舌
事實上
透過不斷修法
限縮執法人員的權力
大家都是人生父母養的
只有警察要在有生命危險的時後才能用槍
匪徒卻不用
只有警察在面對匪徒衝撞還不能用槍打匪徒
但是匪徒對警察卻能愛衝就衝
只有匪徒先開槍打你沒有打死你.
警察才可以反擊開槍打對方.還不能瞄準要害
不然你就是執法過當
好像警察都沒有父母.都沒有妻兒子女一樣
好像作奸犯科的那些人性命比警察還重要
被人開槍還要能冷靜思考反擊.還不能打要害
這種神經病一樣的思維也只有台灣的法官才有
這麼久了
你有看過哪些民代想修法嗎?
沒有
除非民代自己成天都在犯罪
不然我想不透
"對於罪犯有攻擊行為的拒捕.或是有危害執法人員.或其他民眾的行為"
民代為何不能修法讓警察能更強力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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