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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該規定 檢舉違規 如果對方申訴成功 檢舉人必須賠償被檢舉人

變態化身DIO wrote:
不是本來就有? 但是我覺得如果檢舉失敗
被檢舉人如果申訴成功 檢舉人應該判賠被檢舉人X倍賠款 畢竟浪費人家時間還有精神壓力

樓主竟然認為交通違規檢舉有錢可以領,
天呀~其實蠻佩服那些檢舉人,
沒錢領還要浪費時間剪片,截圖,上傳~

檢舉會不會過,還是要看承辦人員(警察)的判斷。
那這是要誰賠償
所以每個無罪判決,就把起訴的檢察官抓進監牢關?

拜託,很多問題不需要專業知識,用膝蓋想知道是非對錯,根本不需要用腦子。
變態化身DIO wrote:
還是不太對 一個是主動一個是被動
檢舉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被檢舉
但是被檢舉人 因為知道自己是冤枉的
不得不申訴


應該不是說開單的是警察,因為開單的本來就是警察。
明確的說,應該是,判斷是否違規的還是在於警察權責,檢舉人也只是收集違規証據。

所以樓主還是認為,申訴成功,檢舉人必須賠償被檢舉人??

這邏輯怪怪的
全台電腦連線

1. 改成檢舉無效情況發生時,檢舉人自己有同類型違規直接罰最高金額,效期一年,2次以上累計


以上認真====================================以下亂打

2.改成檢舉有效發生時,檢舉人本身有同類型違規只處最低金額,效期一年,2次有效,給2次機會可累計

3.累計檢舉達100件以上,有50件未成立,檢舉人必須上交通機關成立的YOUTUB。公開道歉浪費資源

因為有些事情,危害到大眾利益,但是未必能成立,這是認知差距
這時檢舉人本身既然有此認知,就不該去犯,更該謹慎

是知法更不該犯法的想法,謹慎使用
當你不害怕錯過什麼,你就有拒絕一切的本錢
變態化身DIO wrote:
是否應該規定 檢舉違規 如果對方申訴成功 檢舉人必須賠償被檢舉人

同理
是否應該規定警察取締非法行為,如果對方申訴成功 警察必須賠償被取締人!?
變態化身DIO wrote:
不是 舉發人寫民眾


傻了啊?
什麼年代了,真的還人以檢舉的罰單是檢舉人開的........
我以為有讀到國中以上,應該會知道 警察才有權利開罰單 耶!

舉發人是民眾,但確認後決定開罰的是警察,
警察收到民眾檢舉後必須用專業來判斷要不要開單。


這樣懂嗎?

「申訴成功,檢舉人必須賠償被檢舉人」那不就「檢舉成功,被檢舉人必須繳罰款給檢舉人」?

這理論........連反檢舉的都會來砲你........
變態化身DIO wrote:
不是 警察說 檢舉人說 車號XXX 然後其實根本不是我 我其實一開始也找開單的員警

他自己說 我駡錯人了 我敢保證 員警根本沒有細看照片 可能就看檢舉民眾寫的內容 就開了


你自己也說「員警根本沒有細看照片 可能就看檢舉民眾寫的內容 就開了」
所以是警察開的啊 檢舉人沒有權力開單的....

今天如果是是檢舉人提供偽造的圖像/證據
那是有刑事責任的
變態化身DIO wrote:
不是 舉發人寫民眾

樓主是不是認為:
檢舉人取得到違規證據後
自己列印罰單
自己找違規法條
自己把罰單填一填
然後到郵局寄掛號信到你家?

是的話
那麼這個檢舉人還真是大有問題
檢舉人只是提供證據
警方需要判定,如果是誤會,警方也需要有責任,但畢竟警方資料有限,只能做出有限的判斷
被檢舉人的時間的確被浪費,但如果直接向檢舉人或警方求償,這樣也不見得公平
建議可以調查目前的被駁回率有多高。如果高於一個級數,可以訂定檢舉人檢舉的項目一個月內若有X件以上是被駁回的,將喪失檢舉資格半年之類的
如果被駁回率很低,那就代表目前這個不是一個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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