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化身DIO wrote:不是本來就有? 但是我覺得如果檢舉失敗被檢舉人如果申訴成功 檢舉人應該判賠被檢舉人X倍賠款 畢竟浪費人家時間還有精神壓力 樓主竟然認為交通違規檢舉有錢可以領,天呀~其實蠻佩服那些檢舉人,沒錢領還要浪費時間剪片,截圖,上傳~
變態化身DIO wrote:還是不太對 一個是主動一個是被動檢舉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被檢舉但是被檢舉人 因為知道自己是冤枉的不得不申訴 應該不是說開單的是警察,因為開單的本來就是警察。明確的說,應該是,判斷是否違規的還是在於警察權責,檢舉人也只是收集違規証據。所以樓主還是認為,申訴成功,檢舉人必須賠償被檢舉人??這邏輯怪怪的
全台電腦連線1. 改成檢舉無效情況發生時,檢舉人自己有同類型違規直接罰最高金額,效期一年,2次以上累計以上認真====================================以下亂打2.改成檢舉有效發生時,檢舉人本身有同類型違規只處最低金額,效期一年,2次有效,給2次機會可累計3.累計檢舉達100件以上,有50件未成立,檢舉人必須上交通機關成立的YOUTUB。公開道歉浪費資源因為有些事情,危害到大眾利益,但是未必能成立,這是認知差距這時檢舉人本身既然有此認知,就不該去犯,更該謹慎是知法更不該犯法的想法,謹慎使用
變態化身DIO wrote:不是 舉發人寫民眾 傻了啊?什麼年代了,真的還人以檢舉的罰單是檢舉人開的........我以為有讀到國中以上,應該會知道 警察才有權利開罰單 耶!舉發人是民眾,但確認後決定開罰的是警察,警察收到民眾檢舉後必須用專業來判斷要不要開單。這樣懂嗎?「申訴成功,檢舉人必須賠償被檢舉人」那不就「檢舉成功,被檢舉人必須繳罰款給檢舉人」?這理論........連反檢舉的都會來砲你........
變態化身DIO wrote:不是 警察說 檢舉人說 車號XXX 然後其實根本不是我 我其實一開始也找開單的員警他自己說 我駡錯人了 我敢保證 員警根本沒有細看照片 可能就看檢舉民眾寫的內容 就開了 你自己也說「員警根本沒有細看照片 可能就看檢舉民眾寫的內容 就開了」所以是警察開的啊 檢舉人沒有權力開單的....今天如果是是檢舉人提供偽造的圖像/證據那是有刑事責任的
檢舉人只是提供證據警方需要判定,如果是誤會,警方也需要有責任,但畢竟警方資料有限,只能做出有限的判斷被檢舉人的時間的確被浪費,但如果直接向檢舉人或警方求償,這樣也不見得公平建議可以調查目前的被駁回率有多高。如果高於一個級數,可以訂定檢舉人檢舉的項目一個月內若有X件以上是被駁回的,將喪失檢舉資格半年之類的如果被駁回率很低,那就代表目前這個不是一個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