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幡 wrote:
應該說騎車的黃姓騎士不懂法律~其實應該讓牠肇逃不要阻擋的~
由判決結果看來就是"傷害罪",而且看來是輕傷,理論上都不會判太重(半年內可易科罰金)
而且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所以應該是黃男堅持告下去才會這樣~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但如果黃男懂法律,就放牠逃走~
那就構成肇逃~肇逃的罪....嘿嘿!!可不是3年以下囉!!
1年以上通常都是要關的!!
肇事逃逸刑責: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李姓男子開車撞完黃姓男子的機車後,準備駛離現場,黃見狀擋在李車前,不讓李肇事逃逸,沒想到李倒車再前進衝撞黃,黃趴倒在李轎車引擎蓋上,造成右膝受傷,李逃逸後,黃趕緊報案,警方循線查獲李,依傷害罪送辦。』
除非法官腦殘的認為再撞一次就不叫肇逃了…
啊,法官腦殘是常態,不腦殘說不定還考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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