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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小孩並排擋道被罵「太誇張」怒爸爸追上理論還撞人

這是謀殺未遂!!
反正才5萬元,我犧牲自己去撞法官
57803167 wrote:
冤獄一天五千來計,等(恕刪)


話說,在台中小學上下課都是如此,
我們南區樹義國小還有併排到4排的...讓我相當對他小孩有興趣
是缺手缺腳還是頭腦有問題,一定要併到4排才接的到他的小孩...

陳水扁才貪汙那幾億..被關幾年了??

連戰三代公務員台灣首富(陳水扁幹30代台灣公務員也不會變台灣首富)
有哪個姓連的被關過半天?
姓蔣的國庫通私庫,有哪個姓蔣的被關過?
八幡 wrote:
應該說騎車的黃姓騎士不懂法律~其實應該讓牠肇逃不要阻擋的~
由判決結果看來就是"傷害罪",而且看來是輕傷,理論上都不會判太重(半年內可易科罰金)
而且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所以應該是黃男堅持告下去才會這樣~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但如果黃男懂法律,就放牠逃走~
那就構成肇逃~肇逃的罪....嘿嘿!!可不是3年以下囉!!
1年以上通常都是要關的!!

肇事逃逸刑責: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李姓男子開車撞完黃姓男子的機車後,準備駛離現場,黃見狀擋在李車前,不讓李肇事逃逸,沒想到李倒車再前進衝撞黃,黃趴倒在李轎車引擎蓋上,造成右膝受傷,李逃逸後,黃趕緊報案,警方循線查獲李,依傷害罪送辦。』

除非法官腦殘的認為再撞一次就不叫肇逃了…

啊,法官腦殘是常態,不腦殘說不定還考不上。
曉得 wrote:
接小孩並排擋道被罵「(恕刪)

誇張
拿球棒打人都還判比較重,以後買車還解鎖另外的功能
這是刑事部份, 刑事部份要嘛就是關起來, 要嘛就是易課罰金 !
這些都是 "給國家的" ...

刑事判決確認有罪, 接下來就是 "民事" 部份, 這部份才是賠給 "受害者的"

看完上面一堆留言, 台灣真的濫情加上法盲 !
連 "刑事" 或是 "民事" 的告訴都搞不清楚 ?!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
Sar wrote:
這是刑事部份, 刑事(恕刪)

大家都是在講刑事判太輕

就你一個人在扯民事賠償

就你法律常識最好?
sogo5370 wrote:
大家都是在講刑事判太輕

就你一個人在扯民事賠償

就你法律常識最好?


因為這個是文盲評論別人是法盲的最佳體現…
查了一下, 台中市中區只有一間國小, 就是新聞裡台中公園隔壁那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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