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xxx wrote:看不出來哪裡逼車就是(恕刪) 這樣害我急煞沒有嗎?那逼車的標準到底是什麼?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他這樣不就是逼我煞車讓到了嗎?好奇怪我上次看FB,國道上變換車道害後方車煞車,然後就舉發了....
翼軍 wrote:我分3次逼車未依標線未依號誌未依標線未依號誌 2個都過 很正常的結果,逼車那點是真的無法開罰(要有連續性才算),對方有受到教訓就放開懷吧....今天我也送了7張罰單給違規汽車車主,沒太誇張的違規就算了,誇張的就要讓車主印象深刻(同一台車送給他3張),讓他知道想當馬路小英雄是要有代價的.....
這案例...台北早上一個小時內大概可以遇到20台以上 尤其是你這個安全距離拉這麼遠...其中大概70%是計程車...其實他全程都有打燈 也還好阿 頂多就靠北了一點 很硬要..直行優先沒錯 這我認同 但他打燈的位置相對來說 你們應該也是該打左轉燈了(他可能是看你打左轉燈後 認定你會切內線去等紅燈而放慢)你們本來就要左彎 遠遠看到號誌裡面沒有左轉燈(也就是紅燈) 是我會放慢 並先讓他過(我本來就該鬆油門甚至微剎車了 他的切入只是讓你該鬆油門的地方變剎車...)至於他最後的違規 我覺得要分兩部分來看了 前段我認為他不至於那麼離譜...但你卻想用標題來增加他逼車的錯誤...只是因為他後面違規就更想加害他前面的點 塑造成這案例是他逼車檢舉不過...最後 米漿前面那台在那邊無故剎車 才是整件事最靠北的吧...今天換成你是米漿那個位置 是不是就變成前車逼車了XD (你害我踩剎車了阿XD...)
本魯認為所謂逼車行為,應屬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所規定之態樣,而從影片來看,比較偏向樓上有人提到的迫使他車讓道,即同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但以這一項檢舉也是比較容易有爭議,所以警方也會從嚴審查,成功率也不高,本魯的經驗,嚴格一點的就直接回覆無明確違規態樣不舉發,比較疾惡如仇一點的會以第45條或第47條來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