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看一下新聞內容,我是覺得檢舉人已經有點超過了,所以法官才會撤銷罰單..我也是很贊同檢舉行為的,但是如果是故意或是做法不妥,是真的沒有必要...;像新聞中對方未開燈,還刻意跟車連續舉發,也難怪法官會有此一判決...不過我很好奇,二車在對向車道,是要如何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