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出,就算減輕判他有期徒刑1月,仍會讓假釋被撤銷,導致王入監執行3年殘刑,不僅使他喪失工作、正常生活,更將先前努力一筆抹煞,與法院追求社會修復之精神有違,因此撤銷改判王免刑,也要王勿再以酒駕或其他「惡小」案件仍為之,而辜負國家予其更生的寬典美意。還要先想想加害人的權益法院還真是辛苦了................
yesstem22 wrote:王2012年入監,於2017年9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直到本次酒駕沒有其他犯罪紀錄,可見他假釋後尚知潔身自愛,謹守法紀。合議庭認為,王這次假釋期間犯酒駕,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者,判決確定後,撤銷其假釋,如果王因酒駕被判有期徒刑,其假釋將被撤銷,需要再回監獄執行3年的殘刑,認為本案刑罰的後續效果「極端嚴峻」,刑罰的必要性應考量在三,尤其是否可能扼殺更生契機。合議庭指出,王現有正當工作,有餘力時會參與公益活動,有相關文件佐證,而且還要照顧生病母親、1名3歲小孩, 很好奇,期假釋出監才3年左右,怎麼冒出一個3歲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