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an3760 wrote:除非法規慢車裡把機車去除 這句話就是重點了,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就法規上的定義來說機車不是慢車 !就法規上的定義來說機車不是慢車 !就法規上的定義來說機車不是慢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第 6 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其他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由以上法規可以看出,機車的確不是慢車 !而且不只不是慢車,還是屬於汽車的一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第 2 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第 3 條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六、機車:(一)重型機車...(二)輕型機車...(三)前二目三輪機車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機車為限。台灣交通法規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把機車當慢車管理,因此才會衍生出種種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