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jima_ai wrote:
這件事情可有文書記錄(恕刪)
文書紀錄的部分,這件事(車子賣掉/換車)是有在調解委員面前說明(調解過程中),
至於書面證明的部分,對方的賣車單據說沒有,
那我們也沒有要求他簽賣車的書面證明,(畢竟委員應該可以作證)
畢竟他說他沒有必要告知我們賣車的事,
說沒有法律規範這件事,而且提到賣車的事他火氣就很大,
我們就沒有繼續討論下去,而是討論其他和解賠償項目。
那反告的部分,我也有想過,但家人不想那麼麻煩,
畢竟對方也有受傷,就看看法官能不能給我們一個合理的判決,
希望事件盡早落幕。
在此也感謝你的熱心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