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而其實沒有真的受傷的,弄了個受傷提告,
以刑逼民,真的是爛法律!!我跟中央的警官及地方的警察都聊過,他們也知道很多這種情形
但是修法的立委就真的是好棒棒,不了解這種民怨!!
所以,很多朋友告訴我,他們公司上交通安全課,講師都會教大家只要對方有受傷,就要刻意說自己有受傷,
例如脖子扭到之類的~~~所以根本就是欺負善良的老百姓,保護奸詐惡徒的法令!
仗著這情形,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業務員)就會開始教客戶這些"奧步"
原本是要替民眾解決事情的法令,反而變成製造問題!
現在的醫生要開受傷的證明容易到爆炸,你說脖子痛,她敢跟你說你不會痛??結果就是只要想開證明,就幾乎都能開出來。好歹是不是這種車禍受傷的鑑定醫院,應該由主管機關評鑑後指定專責醫院跟醫生來進行?
不然,隨便拿張就醫證明就把一群人搞得人仰馬翻。
另外,台灣車禍很少會全肇責的,車禍幾乎都是雙方不小心,才會有人受傷。台灣的法律是,只要你即使只有百分之一的責任,那過失傷害就會成立!
其實這種法令,遇到不肖的人,都可以當作賺錢工具,即使有行車紀錄器,對方技巧好一點,你如何證明她是碰磁??
台灣真的需要進步。
小弟是轉彎車,對方是直行車。
因為對方滑手機,但沒有錄影證據。所以警察判定就是單純的小弟全責。
後來小弟也想說算了,該賠的就賠。於是與保險公司聯絡。
但對方不提供資料給保險公司,也沒說明金額後直接提告。
和解時對方也直接要求賠償50萬,直接被調解人員打槍。
對方被調解人員打槍後的第一句話是連50萬都沒有?
後來直接降為20萬,依舊被調解人員打槍。
小弟說直接帶對方去醫院再做檢查,對方也不肯。
外觀看無外傷,也沒見到紗布包起來。
最後也是以10萬元和解,因為是懶的上法院。
路口監視器的影片因為拍攝的距離只能看到直行車與轉彎車到發生車禍後的2秒
也沒拍到對方在滑手機。
小弟說對方在滑手機是因為車禍後,對方的手機掉落在三公尺外。
但因為沒有錄影證據,故被判定為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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