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be13794823 wrote:oxa9615 wrote:第 13 條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直接叫警察來,不要自己動手,警察來掀的時候,記得錄影,交給車主讓他告警察。兩虎相爭.........以後一定不敢再遮車牌。 好像是指行駛中才有其效力的樣子。 依交通部之前的函示解讀(不知後來有無新的函示)這輛B車如果四輪下方有拖板或足以證明非動力行駛情況下被"推、拖"到現地又或者停車現地非道路(私人土地)才能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