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e40407 wrote:
這種人一定要告他
還有這初判表怎麼寫的,請市長信箱、警政署署長信箱、內政部部長信箱、以及監察院信箱都要寫信,好好問一下承辦員警,他這樣處置是對的?
我們真的是很無奈,在醫院的當下,我們真的沒有跟警察說過 "已經要達成和解"~對方根本也沒先給什麼錢的,我們怎會信他是真的會賠償我們, 更甚者,更無從得知,原來只要對方說會賠這樣,就會是息事案件了,我們真的是很傻眼了,警察從頭到尾不過就是只有問了車禍發生的當下,然後問了先生與小孩的名字與叫他們簽名,就這樣~~~~沒了 就是沒了~~~
沒有酒測 沒有筆錄
有畫現場圖 有拍照
就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