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里 wrote:感謝告知,當時是我方(恕刪) 我跟我們公司的法務確認了一下,是不是要付錢是由地檢署或法院決定,只是地檢署或法院如果要免費送鑑定就要動用國庫的錢,動用國庫的錢對承辦人員來說太麻煩了,如果不是重大案件通常都會轉嫁給當事人。就算是到民事申請鑑定也是如此。
萬惡黑貓 wrote:我跟我們公司的法務確(恕刪) 因為我們當時是偵查庭走到一半就到區公所調解和解了(跑了二到三次),刑事偵查庭的部份我印象是沒繳到費用,民事聲請假扣押則是有繳規費和擔保金。當初是以南檢的名義發函給車鑑會並附各項卷證資料的。(南檢收車鑑會回復函的正本,相關雙方收副本)無論如何,還是感謝萬大增廣我的見聞,才不會存有偏頗的一己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