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要看承辦員警,我有兩次在北市復興北路檢舉的經驗,違規駕駛人先是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相隔兩個路口則是未依規定佔用左轉專用道直行,明明是兩個地點兩個違規事實,結果中山區的承辦員警卻一案舉發,一案不舉發,不舉發的理由就是寫同一違規行為,故不舉發!我就懶得再去聯繫承辦員警請他說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