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1con wrote:照你的說法我帶狗散步...(恕刪) 不是本來就這樣嗎?狗屎沒清罰單一張但是沒看路踩狗屎是自己的錯啊也只能回去洗洗...不然咧?還是要判你過失致屎?用路本就有義務看路啊不然你也可以把場景換成你帶狗去拉屎時機車可不可以不看路就鏟過去?肯定是不行嘛!即使是帶狗在路上拉屎
大叔看法覺得台灣法律就是亂七八糟0.87 酒駕!基本上就是危險駕駛!不定時炸彈,或者可以理解為隨機殺人自己走了還好!常常有類似個案還要害別人/甚至帶走無辜百姓犯罪的情況(該汽車/機車)應該是無法歸為一談定義上騎士喝酒後從騎上機車那一秒開始!基本上他怎麼樣發生事情!都是他要負擔全部責任有沒有受傷或者過往了!基本上因為喝酒!發生其他事情!他應該是毫無疑問的100%承擔該汽車罪責在於違規停車!如此而已!類似情況在美國德國法律甚至還會判定騎士家屬要賠償汽車損壞,很多網民或許會覺得汽車違停在先!但是所有的駕照在考試的時候都告訴我們!要注意路況!一個會移動的汽機車去撞上靜止的汽車!請問主控權在誰手上??沒有主控權的人是不能有路權!更不可能上路的!這裡討論的是喪失判斷能力的,例如眼盲/嚴重弱視/超齡駕駛者/酒醉者!都屬於這種範圍!!!大叔認為該汽車違規!但是事實上!台灣晚上在街頭巷弄!停在紅線上的車多了去該駕駛停在如此大的公路邊!還是注定有此劫數!情理道義上!是必須賠償道義責任求著心安的畢竟本月份都挺敏感!!
睿大叔 wrote:大叔認為該汽車違規!但是事實上!台灣晚上在街頭巷弄!停在紅線上的車多了去該駕駛停在如此大的公路邊!還是注定有此劫數!情理道義上!是必須賠償道義責任求著心安的畢竟本月份都挺敏感!! 突然想到夜間違停不是微罪不舉嗎
Ja100cky wrote:突然想到夜間違停不是(恕刪) 二、輕微違規勸導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一)項目及條款(如附表一):(5)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法規在這,就看怎麼解釋囉!!!台灣司法還是顧慮太多!當一個人酒醉上車/騎車那一秒開始!所有錯誤就是該司機騎士需要100%承擔了!!今天假設路邊站著的是一個人呢?太多的哩哩叩叩什麼都要考慮!!這樣取締酒駕永遠都會有誤區永遠都會有理由!當酒駕上路就是等同於隨機殺人案處理!很多事就簡單多了!!!才會有真的改善的一天!!!
睿大叔 wrote:太多的哩哩叩叩什麼都要考慮!!這樣取締酒駕永遠都會有誤區永遠都會有理由!當酒駕上路就是等同於隨機殺人案處理!很多事就簡單多了!!!才會有真的改善的一天!!! 法律就是很奇怪平平都是殺人(指惡意非意外造成之殺人),為何還要考慮犯案動機,還要考慮當下意識清不清楚,都是一條命,雖然有法律人說這是為了不讓犯人覺得反正都犯罪了多殺幾個也沒關係,不過總覺得常常過度保護了。常常為了幾個不適合在人類社會生存的人,搞得人心惶惶,我還是覺得奴隸法好,至少受害者還能獲得賠償,沒錢賠償受害者,且無法與受害者取得和解,就按照勞基法時間強制勞動還錢,還完才能假釋,擺爛不工作 打!。至於"真正的精神疾病",還是強制勞動能做到的工作,但不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