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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台北世貿對面的曼哈頓大樓人行道可以停車 :)

Ra77 wrote:
六樓都貼了案例,新北、基隆能處裡台北不能?


哈哈哈

你也不用那幾段話估狗搜一下出處,以及發生何事,就這樣段章取義呀?

看完你會笑死

簡單說啦
第一案豪宅的「廣場」經過議員會勘,討論後,立告示牌警示,以後再違停或騎車通行才開罰。
當下是私人土地不開罰一點錯也沒有呀。
你去爆料吧,順便請議員出來喬看看如何?


第二案,最終還是全撤單。那是騎樓、人行道、既成道路、太模糊。
員警一開始開單,那是因為看起來像是道路巷口。

不如你去上告法院看看。幫台北市那一棟樓爭取出一個人行道。
做善事就做到底
會當面道德勸說的人..... 應該是沒有遇過壞人or神經病
覺得~~~ 這事還蠻無趣的 orz

降也能討論~~ XD
jason 567 wrote:
第二案,最終還是全撤單。

全撤,然後不用罰嗎 ??

您的閱讀能力真差,

為同一事實,法官認為不能開多次單,

不是他就不用罰,

撤單改另案開罰為宜,

所以你要把撤單解讀為 : 所以可以停。

那你就繼續停吧。

zgmf11133 wrote:
甘願花時間檢舉而不願意花一點時間進行當面道德勸說


萬一遇到絕非善類:
1.被幹礁怎麼辦?
2.被揍怎麼辦?
3.被跟蹤怎麼辦?
4.被刀砍怎麼辦?
5.被槍砰砰怎麼辦?
→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怎麼辦?人都不想沒事去遇到無妄之災。
看樓主氣噗噗的回言給討論者 覺得蠻好笑的
開不開單又不是網友們決定 大家只是討論而已
EQ高一點拉 這樣愛生氣
你再怎生氣也改變不了檢舉不開單的事實阿
原Po就各種不順眼要弄別人
什麼人行道抽煙自己為何要避開之類的
這篇真的蠻無聊的
jason 567 wrote:
簡單說啦
第一案豪宅的「廣場」經過議員會勘,討論後,立告示牌警示,以後再違停或騎車通行才開罰。
當下是私人土地不開罰一點錯也沒有呀。

要戰來,

隨便也贏。


樓主PO的地方,

我猜是建築退縮地,

所以併入人行道一同管理,非常合理。

就算不是退縮地,只要具有公眾通行之目的,員警即有公權力,



一樣是新北市政府 :
新北市城鄉局公告,當年北大特區造鎮時,為讓行人有寬敞步行空間,在建築基地與人行道邊界設置3至20米寬的「退縮綠軸」,這些退縮綠軸雖為私人土地,但既然享有容積獎勵,就屬於道路一部分,警方可針對違停汽機車開出900元與600元罰單。



我PO的那一例,

是法定開放空間,

PO這個的意思是 :
連法定開放空間,都可以開罰了,
" 建築退縮地 " 怎麼可能不用罰。


不然你覺得你是對的,

就儘量去停,

總會遇到懂法律的員警開這單的,

我深刻體會到,

什麼叫秀才遇到兵
私人土地不適用道路安全處罰條例
佛祖在(長阿舍經)都說了,殺一惡人等於行一大善,放過一個惡人等於讓你的善良殺了下一個無辜的人.
Jack 你好棒 wrote:
要戰來,

隨便也贏。



跟我戰,還是跟你戰 有個屁用哦

我要說的是員警依法行事,避免爭議不開單,關戰不戰什麼事?

你說他是人行道一定要開單告發,你說他那是什麼地都好,你去找議員來陳情先呀。

跟我要不要去那種地方停車又有什麼關係?

你們講的話只會給人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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