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itter wrote:
只閃三下,不見得後車...(恕刪)
MazdaShow wrote: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這段話當然是有瑕疵的
[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這兩個動作(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 只有主觀判定,在沒有明確的規則下,開單依據完全依照員警心情。
假如規定: 完成轉彎是, 轉彎中心前後三十公尺,那開罰有依據。
假如規定: 變換車道是,前後四輪(或兩輪) 完全通過車道線, 但又虛線是有一段空的,這又是一個爭論點。
通常看到的單子,都是寫 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抓的都是最後一輪沒過線。
這對上面條文的文法更是不通
[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 完成 轉彎 或 變換車道 之行為]
必須這樣讀,才有全程使用的意思。但文法應該不會這樣用,該是
[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 顯示至 完成轉彎 或 變換車道之行為]
完成轉彎是一項,變換車道是另一項,並不該包含完成變換車道。再說最後一輪壓在空虛線上如何算。
直行車輪胎壓在虛線上,並沒有犯規,那就沒有要求變換車道前不得壓線的需求,當然其後壓在線上也不該犯規。(何來四輪必須完全通過線,才叫做變換車道)
方向燈是用來知會後車,我方車之後的動向,提早打方向燈是必要的,後面的車都知道了,哪需要管你方向燈要打多久,這項過度苛求解釋的條文來罰未全程使用方向燈,我覺得有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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