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也覺得, 這是討罵文!其實呢.... 如果一開始面帶微笑很客氣很低調, 謙虛的語氣誠實的說出:路口很近, 貪圖方便, 不好意思....這樣應該是很有可能沒事的! 誰叫您犯錯還裝酷! 想省事原諒你都不了
我覺得啦...被開單你當下一定會氣到失去理智.....但是事後想想原因都是出在自己身上...要違規就要有承擔的勇氣....我有一次闖紅燈被攔...跟警察求情還被他"噹"....(你這樣是害我偽造文書喔)....當下真想幹攪他...你不肯就算了..還講那些酸人的話...後來想想...少跟自己的錢過不去....嫌政府爛嫌公務員爛......那你還給他做業績....真的只有一句話送你.................個人造業個人擔
我想問假如你和警察的角色互換,你會怎麼做?還有就是有許多人在違規時會跟警察說"對不起",為何要說這三個字呢?我覺得應該說的是"辛苦了".因為你對不起的是你自己和你的荷包.況且說聲辛苦了,搞不好還換來少開一點或是口頭警告一番,這樣不是更好嗎.警察也是人,將心比心嘛.
gtr86x2 wrote:拜託,違規的人還一堆...(恕刪) 警方站在執法的立場上本來就有義務與責任事先告知違規的事由不然 以後法院法官審理案件也不需要作法案的宣判啦2,3審也可以免了直接通知法警帶下去槍斃就好了事後被告家屬如果有意見再跟他們解釋說你兒子殺人 他自己不知道嗎還需要我跟他解釋要判死刑嗎
fswascnl wrote:警方站在執法的立場上本來就有義務與責任事先告知違規的事由...(恕刪) 是這樣嗎?請問是那一條有這樣規定?還是你個人課以這樣的責任跟義務?fswascnl wrote:不然 以後法院法官審理案件也不需要作法案的宣判啦2,3審也可以免了直接通知法警帶下去槍斃就好了...(恕刪) 行政處分跟司法審判是不同的,請不要雞同鴨講.況且執行死刑也不是法警的職務.
六月飛雪 wrote:fswascnl wrote:警方站在執法的立場上本來就有義務與責任事先告知違規的事由 是這樣嗎?請問是那一條有這樣規定?還是你個人課以這樣的責任跟義務? 警察在執法時, 本來就有告知違知事由的義務 !!不然可以隨便抓人, 隨便開單囉 ?
CCL wrote:是這樣嗎?請問是那一...(恕刪) 抱歉,一時衝動給了錯誤的資訊,正解如下:根據"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中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1、執行交通稽查時,於違規人或車輛攔停後,即應告知違規人攔停事由及稽查之程序。對於具體明確之違規事實及違反條款,除告知違規人外,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製單舉發及處理證照、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