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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抓到機會也要反擊一下~但最終還是要吃單的啦~

在下也覺得, 這是討罵文!

其實呢.... 如果一開始面帶微笑很客氣很低調, 謙虛的語氣誠實的說出:路口很近, 貪圖方便, 不好意思....

這樣應該是很有可能沒事的! 誰叫您犯錯還裝酷! 想省事原諒你都不了
只有直白沒有婉轉, 如有不禮絕非故意
我覺得啦...被開單你當下一定會氣到失去理智.....但是事後想想原因都是出在自己身上...要違規就要有承擔的勇氣....我有一次闖紅燈被攔...跟警察求情還被他"噹"....(你這樣是害我偽造文書喔)....當下真想幹攪他...你不肯就算了..還講那些酸人的話...後來想想...少跟自己的錢過不去....嫌政府爛嫌公務員爛......那你還給他做業績....真的只有一句話送你.................個人造業個人擔
皇国の興廃この一戦にあり。各員一層奮励努力せよ
我想問假如你和警察的角色互換,你會怎麼做?
還有就是有許多人在違規時會跟警察說"對不起",為何要說這三個字呢?我覺得應該說的是"辛苦了".因為你對不起的是你自己和你的荷包.
況且說聲辛苦了,搞不好還換來少開一點或是口頭警告一番,這樣不是更好嗎.
警察也是人,將心比心嘛.
gtr86x2 wrote:
拜託,違規的人還一堆...(恕刪)


警方站在執法的立場上
本來就有義務與責任
事先告知違規的事由
不然 以後法院法官審理案件
也不需要作法案的宣判啦
2,3審也可以免了
直接通知法警帶下去槍斃就好了
事後被告家屬如果有意見
再跟他們解釋說
你兒子殺人 他自己不知道嗎
還需要我跟他解釋要判死刑嗎




fswascnl wrote:
警方站在執法的立場上
本來就有義務與責任
事先告知違規的事由...(恕刪)


是這樣嗎?請問是那一條有這樣規定?還是你
個人課以這樣的責任跟義務?

fswascnl wrote:
不然 以後法院法官審理案件
也不需要作法案的宣判啦
2,3審也可以免了
直接通知法警帶下去槍斃就好了...(恕刪)



行政處分跟司法審判是不同的,請不要雞同鴨講.
況且執行死刑也不是法警的職務.





六月飛雪 wrote:

fswascnl wrote:
警方站在執法的立場上
本來就有義務與責任
事先告知違規的事由


是這樣嗎?請問是那一條有這樣規定?還是你
個人課以這樣的責任跟義務?


警察在執法時, 本來就有告知違知事由的義務 !!
不然可以隨便抓人, 隨便開單囉 ?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CCL wrote:
是這樣嗎?請問是那一...(恕刪)


抱歉,一時衝動給了錯誤的資訊,正解如下:

根據"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中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1、執行交通稽查時,於違規人或車輛攔停後,即應告知違規人攔停事由及稽查之程序。對於具體明確之違規事實及違反條款,除告知違規人外,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製單舉發及處理證照、車輛。


再補充一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也感謝樓上大大提供的作業規定.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六月飛雪 wrote:
是這樣嗎?請問是那一...(恕刪)


還在分行政處分?司法審判?
還在分執行死刑不是法警職務
搞不清楚文章的重點在哪
fswascnl wrote:
還在分行政處分?司法...(恕刪)


自己的文章不許別人提出不同意見嗎?這跟重點我清不清楚有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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