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 美村路一段118巷你---> 中美街2人在路口相撞.你是幹道,所以你有優先路權.「未依規定讓車」,這句用在你身上不適合.而對方是寫「未注意車前狀態」,這是指對方有優先路權,所以肯定也是錯的.[左方車要禮讓右方車 ],這個原則是在無號誌且無法區分支,幹道的情況下才會援用.你是幹道很明確,所以你有優先路權.打官司你不可能輸的,因為你的狀況交通規則很明確.就看細節是不是你没說清楚.比方你有優先路權,但對方若早到了路口,那麼避免碰撞的責任可能會落在你身上,也許就會有肇責.只要有部分肇責,那麼對方受傷你就會吃刑事的傷害罪.但若是無肇責,就是有優先路權然後避免碰撞的責任又不在你身上(你是完全無法避免,來不及閃開這次事故)那就是刑民事官司全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