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背後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大家可以守法規進而「減少交通事故」如果是只為處罰而處罰 那就本末倒置了在這個車道的每部車都清楚明瞭車旁車後的每部車都只能左轉(99.9%會選擇左轉 0.1%三寶可能選右轉 )實在不懂打方向燈的意義在哪??這跟這世界如果只剩下你一個人類獨自開車在路上打方向燈一樣無謂 沒必要為檢舉而檢舉這種行為 只會讓人猜想 會不會是強迫症 或是心理疾病的病癥
個人是覺得轉彎需於30公尺前打方向燈,而地上標線很容易因有車輛而看不到,而且三條都是左彎標線,讓人難以判別誤認,如果路口前大於30公尺前沒有明顯彎路轉彎標示,事先通知鴐駛人,應該都是可以據理申訴的,是標誌設計不良問題,不是鴐駛人問題。
carlo2013 wrote:+1我也記得專用道可(恕刪) 新北市警局的解釋,專用道仍是得打方向燈https://www.tad.ntpc.gov.tw/popupnews.aspx?entry=111&type=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