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late wrote:
關鍵在於「影響行車安全」的定義和標準,每個法官的自由心證是不一樣的
在車尾和車側加裝小燈或其它顏色的燈
有的法官認為這樣更顯眼能增進安全
但有的法官認為會造成其他駕駛視覺判斷上的混淆,影響行車安全
政府單位應該要把定義和標準,修改制定的更詳細和精準,讓民眾有所適從
是的 不過我記得更早以前的法條好像沒有"以致影響行車安全"這句,會不會到最後覺得太麻又拿掉了


Couch Patato wrote:
個人有些疑惑:由新聞內容來看沒提到這是幾審、原處分機關是否會提出上訴?另外,此判例是否援引為通則通告各交通警察單位以後不得有類似開單?→似乎沒有。
此案例中的燈安裝位置、亮度、顏色、照射位置…都沒有提到,要引伸未來員警不得對加裝燈光開單…應該是過了。以上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