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之體傷通常都為過失傷害。過失傷害僱名思義就是一定要有過失,對第三人有侵權行為所造成之傷害,要提過失傷害告訴才會成立。
如果當事人在該事故中是無肇事因素的話,過失傷害是不會成立的。
所以,不是任何車禍當事人都刻意去醫療院所掛個急診說自己哪裡哪裡受有體傷後,就能去提過失傷害告訴的。
Mosaic wrote:
請教~為啥不行 意外(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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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aic wrote:
請教~為啥不行 意外(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