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跟車輛損毀是兩件事情。一碼歸一碼。違規停車可以先開一張罰單。但是民眾弄損他人車輛也應該負賠償責任,但是因為前有違規停車的事實。賠償的金額可以酌量協商。如果說因為他違規停車。所以民眾就可弄損他的車輛而不用負責任。那路上路邊違規停車的一大堆。什麼紅線,黃線違規停車一路都是。我是不是也可以騎個車。然後撞斷他人的後照鏡而不用賠償?(因為這些車都是違規停車)總之,車主有提告求償的權利。到了法院就看法官怎麼判了。不過這種小事應該不會上到法院。都會在調解委員中調解吧
梵天-一頁書 wrote:本人於109/1/14,將機車停放於人行道上(此人行道有畫機車格,但我未將機車停入機車格),某民眾從人行道上機車格牽出,將我的機車撞倒,請問這可以要求賠償嗎?雙方都有保險,也至警局備案 車輛保險僅理賠交通事故,這種情形保險應該不會理賠這種情形可能以民事賠償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