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5388 wrote:.之前就一直認為,為(恕刪) 的確是捨不得,可是必需公平才能得到信任! 立委議員加上漠不關心的選民才是怪法舊法的根本原因。如果知法守法,有什麼機會遇到執行?不符合比例原則?如果有人主張罰則比例還太輕的話,怎麽辦?如果有人認爲應該還再加罰車價的200%才是符合比例原則呢?反正定了底限,那就大家遵守,不合時宜就修改!所以問題在立委或議員的用心跟效率。有多少人關心一年有多少法案被修改嗎?多少法律還等待立法嗎?立委一年領900萬,立法修法的效率如何?台灣對於遇到問題,習慣找立委找議員關說自己個案,然後執法單位行政單位爲了不受刁難就給立委議員一個「方便」,大家都高興。可是,這是立委或議員該做的嗎?真正該做的,應該是修改法律,提高法律反應現代社會需求,才能公平合理的保護所有人民的需求,而不是有關係的人的利益。關說後不公平依法執行,請問您辛辛苦苦大成本設立污染回收,隔壁卻繼續排放重金屬或者有毒化學好不好?反正他們可以找人關說就好。預算審查刁難,結果執法有彈性,甚至選擇性辦案,那麼請問官員貪污一點納稅錢或者圖利他人好不好?反正司法面對權力(立法院,議會,監察院),有權力的人影響執法單位,司法單位去選擇性的辦案子就好。所以台灣人民繼續選這種立委議員上台幫忙,就是給官商勾結機會,就是給犯法被選擇性執法或選擇性辦案機會,台灣就永遠是「司法只服務權力,卻不保護百姓」。
cq5388 wrote:我是也有聽過這樣的說法沒錯。 (不過這又是另外一個議題了)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既得利益者!如同先前提到的燃料費改隨油徵收,看看反對最力的是那些人? 那些團體?就大概知道其中奧妙了。(恕刪) 這種狀況都幾十年了然後呢?
對於您提到的這兩個案例來看,雖然是一個故意一個過失,但你今天提的是行政法,行政法上是沒有在分過失還是故意的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11]反面解釋,行政罰處罰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且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號解釋:「人民因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之行政罰,係屬對人民之制裁,原則上行為人應有可歸責之原因,故於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故可知在行政罰法上處罰之行政罰之歸責原則應為故意或過失。而其中之「故意」原則上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為準;而「過失」原則上以社會通念任係謹慎且認真之人為準,但如以依法行為人應具備特別的知識或能力者,則相應地提高其注意標準[12]。 下次發文先google好嗎?
cq5388 wrote:並且,在上述階段時是無法請領臨時牌照的。(恕刪) 申請臨時牌只要完稅證明及註名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的發票就可為什麼上述階段無法請領臨時牌?不少進口車商,請買主確認車況前會到外面做美容,偶有開到美容中心不領臨時牌,或領一張臨時牌全公司各新車一起用。我就不好明說奧迪也有這麼做。
cq5388 wrote:我的疑問是:無牌上路(恕刪) 我覺得很符合比例原則阿買得起700萬汽車應該損失的起700萬一般人只會買50-100萬違規就會損失50-100萬就像買得起5000萬的房子然後違建被拆除損失500萬裝潢一般人只能買800萬房子違建被拆除損失200萬很合理阿大哥投資理財有賺有賠請詳閱公開說明書有人買房子7200萬,有人買香菸一萬條沒抱抓到就沒事情,被抓到就歸零很合理阿大哥7200萬我買不起,一萬條菸我也不行700萬的車我也不行....比例原則很比例阿,哪裡不比例以後酒駕罰則改成:10萬現金+總資產5%這樣有錢人敢開車嗎??哈哈~~
很多人回復都文不對題。這不是法治的問題,是嚴刑峻法的問題。什麼法都是可以修的。開車騎車為什麼要違規呢?故此,上路違規的駕駛人抓到一律銷毀......駕駛人。看得出來嚴刑峻法的意思了?我一直以為,對地球及對人類而言,物盡其用很重要。車子無論如何都不便宜,也非違禁品,國家任何面向考量都應該保障國民的財產,這個法律是過頭了,無論是對國民或是人類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