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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一直認為,為何好端端的高價產品,為何非得一定要走上銷毀一途呢?!

比起這些國際大廠做的車,更該銷毀的是路上那些拼裝無牌車,尤其是載一些資源回收的
我從來沒看過警察抓過
cq5388 wrote:
.之前就一直認為,為(恕刪)


的確是捨不得,可是必需公平才能得到信任! 立委議員加上漠不關心的選民才是怪法舊法的根本原因。

如果知法守法,有什麼機會遇到執行?不符合比例原則?如果有人主張罰則比例還太輕的話,怎麽辦?如果有人認爲應該還再加罰車價的200%才是符合比例原則呢?

反正定了底限,那就大家遵守,不合時宜就修改!所以問題在立委或議員的用心跟效率。有多少人關心一年有多少法案被修改嗎?多少法律還等待立法嗎?立委一年領900萬,立法修法的效率如何?

台灣對於遇到問題,習慣找立委找議員關說自己個案,然後執法單位行政單位爲了不受刁難就給立委議員一個「方便」,大家都高興。可是,這是立委或議員該做的嗎?真正該做的,應該是修改法律,提高法律反應現代社會需求,才能公平合理的保護所有人民的需求,而不是有關係的人的利益。

關說後不公平依法執行,請問您辛辛苦苦大成本設立污染回收,隔壁卻繼續排放重金屬或者有毒化學好不好?反正他們可以找人關說就好。

預算審查刁難,結果執法有彈性,甚至選擇性辦案,那麼請問官員貪污一點納稅錢或者圖利他人好不好?反正司法面對權力(立法院,議會,監察院),有權力的人影響執法單位,司法單位去選擇性的辦案子就好。

所以台灣人民繼續選這種立委議員上台幫忙,就是給官商勾結機會,就是給犯法被選擇性執法或選擇性辦案機會,台灣就永遠是「司法只服務權力,卻不保護百姓」。
cq5388 wrote:
我是也有聽過這樣的說法沒錯。 (不過這又是另外一個議題了)
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既得利益者!

如同先前提到的燃料費改隨油徵收,看看反對最力的是那些人? 那些團體?
就大概知道其中奧妙了。(恕刪)


這種狀況都幾十年了


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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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現有法條是聖經,不可更改,那麼立法機關似乎可以不存在。
cq5388 wrote:
.之前就一直認為,為(恕刪)


記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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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 Jhang wrote:
若現有法條是聖經,不(恕刪)


最大的問題還有很多
工業用電大戶電費計算方式還比一般普羅大眾便宜很多..

選舉到了
好像有很多人想要出來選舉嗎?

不然
在網站上嘮叨有個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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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您提到的這兩個案例來看,雖然是一個故意一個過失,但你今天提的是行政法,行政法上是沒有在分過失還是故意的


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11]反面解釋,行政罰處罰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且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號解釋:「人民因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之行政罰,係屬對人民之制裁,原則上行為人應有可歸責之原因,故於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故可知在行政罰法上處罰之行政罰之歸責原則應為故意或過失。而其中之「故意」原則上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為準;而「過失」原則上以社會通念任係謹慎且認真之人為準,但如以依法行為人應具備特別的知識或能力者,則相應地提高其注意標準[12]。
 
下次發文先google好嗎?
 
cq5388 wrote:
並且,在上述階段時是無法請領臨時牌照的。(恕刪)


申請臨時牌只要完稅證明及註名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的發票就可

為什麼上述階段無法請領臨時牌?

不少進口車商,請買主確認車況前會到外面做美容,偶有開到美容中心不領臨時牌,或領一張臨時牌全公司各新車一起用。
我就不好明說奧迪也有這麼做。
cq5388 wrote:
我的疑問是:無牌上路(恕刪)


我覺得很符合比例原則阿

買得起700萬汽車應該損失的起700萬

一般人只會買50-100萬違規就會損失50-100萬

就像買得起5000萬的房子然後違建被拆除損失500萬裝潢

一般人只能買800萬房子違建被拆除損失200萬

很合理阿大哥

投資理財有賺有賠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有人買房子7200萬,有人買香菸一萬條

沒抱抓到就沒事情,被抓到就歸零

很合理阿大哥

7200萬我買不起,一萬條菸我也不行

700萬的車我也不行....

比例原則很比例阿,哪裡不比例

以後酒駕罰則改成:10萬現金+總資產5%

這樣有錢人敢開車嗎??哈哈~~
很多人回復都文不對題。
這不是法治的問題,是嚴刑峻法的問題。
什麼法都是可以修的。

開車騎車為什麼要違規呢?
故此,上路違規的駕駛人抓到一律銷毀......駕駛人。
看得出來嚴刑峻法的意思了?

我一直以為,對地球及對人類而言,物盡其用很重要。
車子無論如何都不便宜,也非違禁品,國家任何面向考量都應該保障國民的財產,

這個法律是過頭了,無論是對國民或是人類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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