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en_TW wrote:
26萬全由保險公司代表同意支付...(恕刪)
保險公司有賠就好, 只是很有疑問那個理賠員是不是對方的人馬? 平分 26萬? 隔年增加的保費你吸收!!!
雙方 人,車, 的實際開銷實際上到底是多少?
aaronliu wrote:
樓主家人雖不甘願賠26萬,但是終究還是和對方妥協(雖然當時是在對方人多,不善的情況下) 我覺得切結書都簽了,錢都賠了就當花錢了事.
說句不好聽的話,既然那麼嘔氣,何必當初要妥協呢? 難道對方有拿著刀槍威脅你家人一定要和解嗎? 對方騷擾你家人,應該直接到警局去報案, 讓他們也知道你不是省油的燈. 要玩大家一起玩. 當初假如有報警,搞不好對方也不敢要你理賠.....
只能說,對方抓到你們家人弱點,而你們沒有用適當的方法去應對.......
以上純為個人感想
janian wrote:
就小弟初淺見解:
車禍鑑定責任是0%,也就是說你毫無任何侵權行為,無侵權行為何生損害賠償之理?
但重點是,和解已達成,和解書自有其效力,依民法§737之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力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因此"我方連帶放棄民事求償",這個約定當然是有效。
所以,我覺得現在有兩個方法可行
第1比較難,告他刑法§346第3項,恐嚇取財得利罪,然後再以民事§92,撤銷因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也就是撤銷和解。
但難度在恐嚇的舉證(這可能要請專業人士)
第2,是以"車禍鑑定責任是0%"這點,向法院請求確認和解效力之訴,也就是民事,以不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為限這點,向法院確認雙方所為之和解有沒效力。
小弟所學不精,如有錯誤,請告知,謝謝!!
希望降有能幫上大大
Shunki wrote:
小弟之拙見 一般民事私下調解是沒有強制力的,樓主可逕行向法院提民事訴訟,法院會依照民訴法第403條第一項強制調解,此時的調解始具有強制力
而在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所作的調解有脅迫情況所作成的和解契約,可主張調解程序違法向法院提起契約無效之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7條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對方8人?)
第24條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第29條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一般車禍鑑定責任是0%的情況下,具良知理性小心謹慎之人是不會簽署賠償26萬的民事和解,可依此作為得撤銷之原因,請法官判斷.
而舉證的問題可就契約簽訂地點有無監視器,或當天附近有無第三者可證明有脅迫的情狀發生,有的話要要勝訴的機會就很高了
詳細的法律相關,樓主可以向各縣市政府所提供的法律扶助諮詢,那邊都有律師義務派駐解答民眾的疑惑(不用錢).
樓主的民事問題和對方可能觸犯的刑事問題問律師會比較清楚.
像這種用私力介入的問題,一般都有刑事罰可以制裁,只是看樓主敢不敢發動了,當然如果後台夠硬,私力對抗私力也是可行的
有認識的民意代表也可以請出來僑僑看
sapdavid wrote:
真是阿呆
竟然會簽字
不過就如樓上說的
應該可以翻案的
另外兼加告對方恐嚇
不過...我想妳們家應該不敢吧...
然後又被恐嚇...又草草了事了...
妳們家真是肥羊...有這麼好欺負的肥羊...不坑妳們家...這也太對不起自己了
送上門的肥肉哪有不啃的道理
EVO阿正 wrote:
肇事責任0%還賠26萬~~~~~
只能說~~樓主家是有錢人~還很好坑~~
有兄弟就可以這樣~~那道上都不用混了~
直接多找幾隻肥羊來吃就好了就可以過日子了~
既然無肇事責任還簽賠26萬的和解~這擺明就是阿呆~
簽了~沒有恐嚇證據~賠錢能怪誰~
就算有兄弟~不簽他能耐你何~怕事~那就找警察一同前往~
不然~就別開車出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