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enhsu0128 wrote:
「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後來自己想想規定是這樣規定,如果檢舉人堅持不出面又有何責任?如果警方真的打電話要檢舉人去說明,檢舉人稱工作忙沒時間去警方又能如何?比照刑事訴訟法發通知書如果傳不到要拘提到案?檢舉人又不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我有錯請各位前輩指正。
檢舉人自己不去說明,下場就是採對違規者有利的推論去處理,結果就是不舉發或是撤銷裁罰啊.
glenhsu0128 wrote:
有看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610 號行政判決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上述那個判決雖然法官(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