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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傾巢出 臉書各地創專頁PO照貼文酸到爆

glenhsu0128 wrote:
「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後來自己想想規定是這樣規定,如果檢舉人堅持不出面又有何責任?如果警方真的打電話要檢舉人去說明,檢舉人稱工作忙沒時間去警方又能如何?比照刑事訴訟法發通知書如果傳不到要拘提到案?檢舉人又不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我有錯請各位前輩指正。


檢舉人自己不去說明,下場就是採對違規者有利的推論去處理,結果就是不舉發或是撤銷裁罰啊.
合理懷疑"這些人"有反社會的病!.該看醫生的是"這些人"不是"那些人".
Johnnylo94081 wrote:
合理懷疑"這些人"有...(恕刪)


台灣這個多數人仍把違規合理化
把合法用路人和行人路權當作屎的國家
本來就是一個病態的社會
目前也只能以毒攻毒
希望檢舉魔人越多越好
glenhsu0128 wrote:
有看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610 號行政判決


上述那個判決雖然法官(法官 郭銘禮)用很奇怪的理由偏袒併排違停者,判決違規者勝訴,

但警方與監理方上訴,已經被高等法院判原判決無效,

所以沒有參考價值!

這位法官說,警方只用電話聯繫檢舉者,居然不是查證的方式
這位法官說,檢舉者留的地址是公司(非住家),可以推論可能找不到檢舉者
光以上2點,就知道這位法官檢見解很不一樣!
光以上2點,不可能不上訴!


上述兩點原文如下:

則舉發機關基於查證屬實的義 務,應該要偕同檢舉人一起模擬本件當時檢舉違規情況,
但舉發機關並沒有這樣做到查證屬實的義務,而只是以電話詢問檢舉人。

而檢舉照片上既然有前述所示地址不正確且差距甚大的情形,
檢舉人所留連絡地址似又是某公司地址,能否認為真正並非無疑,
則檢舉人的檢舉內容的真實性,蒐集處理照片是否符合 誠實及信用方法,不得不令人產生懷疑。


且這位併俳違停者要多付300+750=1050元裁判費喔,你可能不知道!

高院判決如下: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交上字第 223 號行政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


併俳違停者申訴成功?
笑死人,結果多繳1050元,合法檢舉何懼之有再次証明!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上述那個判決雖然法官(恕刪)


太好笑了,

高院怎樣打臉這位郭法官?

理由如下:
本件關於系爭車輛是否符合臨時停車之要件,是否符合並排停車之要件,
是否因該違規情事所存在之相關事證,而有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之審查空間及審查義務;
未經原審調查認定,本院尚無以進行法律上之判斷,亦無從自為判決。

綜上所述,原判決既有前述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事由,上訴人求予廢棄 ,為有理由,
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

大意就是,

原判決沒有針對該違規行為是併排違停、還是併排臨時違停做出說明,
卻用警方只打電話問檢舉者+檢舉者留公司地址當作理由不舉發,
已經違背適用法規,所以原判決廢除。

最好笑的點就是,原法官用一大堆理由說警方求證不確實.....(但其實已經很確實求證),
結果被高院打臉說原判決審查不確實,所以不知如何判決,好笑吧!
到底是誰不確實?
更審判決已經出來(未上架公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交更一 字第 8 號判決
一旦上架公開,我一定發文分享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太好笑了,高院怎樣打(恕刪)

法官也是人也是有可能違規,也許有些法官自己交通違規去行政訴訟結果被自己人駁回打臉,看得出來部分法官對於現行開放民眾檢舉制度有些意見
+1

同類型的違規再依照違規次數疊加倍數

你敢違規,就準備足夠的錢來繳罰金

cs057 wrote:
政府只要把罰單金額直接乘5(恕刪)
MBUSA wrote:
+1同類型的違規再依(恕刪)


台灣官員不敢這樣修法..
MBUSA wrote:
+1同類型的違規再依(恕刪)


看看這次投票的立委
沒有人敢針對交通去修法..
自從被違規的三寶撞過之後
我的腦中也多了一條檢舉神經
花時間整理影片上傳檢舉
不求任何回報
只求台灣的交通可以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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