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p1232001 wrote:
看到這新聞,其實覺得...(恕刪)
主要問題除了方向性適應外,最大問題在於台灣人沒有「路權」觀念。
為什麼國外路口一撞就很嚴重?! 因為人家有路權觀念,綠燈、幹道、直行會毫不猶豫,沒有預料到會有不禮讓直行車的轉彎車。
而台灣路口多半是擦撞就是因為沒路權觀念,大部分的人下意識得怕隨處穿越的行人、腳踏車、機車、,儘管自己是直行綠燈。會放慢速度
在交通事故研判上,只要事證明確,其實都會寫誰優先,
但明明錯誤可是有傷殘的一方可以用傷害罪提出告訴,
台灣的法官很奇妙地多半不願當壞人,認為人家出了事,
另一方就該加減給個賠償盡些道義,
於是乎就變成這副模樣,社會就演變成處在誤謬的事故處理原則下,
最後造成大家對於真正行車上路時的風險認知就逐漸錯的離譜。
我對於這種案子只能說遺憾,
遺憾這個駕駛蠢到太有自信了,
用台灣的風俗民情輕易地到外國試手氣,
結果配上自己親人的性命。
Hans Cheng wrote:
主要問題除了方向性適應外,最大問題在於台灣人沒有「路權」觀念。
為什麼國外路口一撞就很嚴重?! 因為人家有路權觀念,綠燈、幹道、直行會毫不猶豫,沒有預料到會有不禮讓直行車的轉彎車。
而台灣路口多半是擦撞就是因為沒路權觀念,大部分的人下意識得怕隨處穿越的行人、腳踏車、機車、,儘管自己是直行綠燈。會放慢速度
htchang1976 wrote:
其實不是路權,台灣怪的是真正出事後的律判。
在交通事故研判上,只要事證明確,其實都會寫誰優先,
但明明錯誤可是有傷殘的一方可以用傷害罪提出告訴,
台灣的法官很奇妙地多半不願當壞人,認為人家出了事,
另一方就該加減給個賠償盡些道義...(恕刪)
真的! 非常認同!
之前曾經被亂鑽禁行機車道的機車撞到車尾
我沒叫他賠償,他反而去拿驗傷單威脅告我
(後來是讓保險去處理了事..沒時間陪他玩)
就是有這種受傷的最大的帝王條款讓機車這麼不怕死
明明是最不安全的交通工具,卻一個個在路上像神風特攻隊似的
反正不管是死是傷都可以撈一筆
離題了...總之台灣的事故判例真的還在中世紀水準
只希望這些在台灣亂開亂騎慣了的駕駛出國儘量少租車
為了別人好也為了自己好
htchang1976 wrote:
其實不是路權,台灣怪的是真正出事後的律判。
在交通事故研判上,只要事證明確,其實都會寫誰優先,
...(恕刪)
您誤解了 , 誰優先就是路權 !
「允許通行/不允許通行」的是通行權, 不是路權!
沒有通行權根本無法參予路權分配
是在都有通行權的情況下才能分配路權!
"路權"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在所有能通行的車輛中, 區分誰先誰後, 區分誰走那一個車道, 這才是路權!
大貨車和小汽車都有高速公路通行權, 但法規指定/分配大貨車去行駛外側車道, 這是路權分配!
如何分配? 依據法律 , 法律怎麼寫, 路權就如何分配
擁有路權就有使用道路的權利,但路權是相對的,有權利就有義務, 還必須尊重"別人的路權"(義務)
"權利"(路權) 和 義務(禮讓) 是相對的
權利義務關係
擁有 路權(直行車) 有優先使用的權利 , 喪失路權(轉彎車)則有尊重它人路權, 並且禮讓的義務
紅燈停等禮讓綠燈先行, 是因為"路權" , 台灣只知有紅綠燈, 不知道紅綠燈就是代表路權 ,
沒有紅綠燈的路口,仍然有"路權"區分, 不是先搶先贏 , 是有路權的一方先行, 無路權的一方停等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就寫在法規當中
"路權"就是 使用道路的 權利 分配
( 使用道路的權利, 法規會寫"道路"的那個部份誰能使用, 誰要讓誰, 誰優先誰停等...等等規定)
以紅綠燈來解釋 , 紅綠燈就是 代表 "路權"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否則會撞在一起!
綠燈一方 就是擁有路權可以行進 ! 紅燈一方無路權! 就有禮讓綠燈一方先行的義務, 必須停等。 之後燈號會轉換 ! 兩方權利和義務互換!
而這個權利不是全部 ! 只分配到一部份 !
為何是一部份? 因為道路容量有限! 而道路是公用的! 要在有限的空間供所有用路人使用! 必須要分配 !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而是必須依照法律分配去行駛 !
道路上從來沒有平權這回事! 台灣人永遠以為是先搶先贏 , 以為先佔位搶到就是"路權"?
交叉路口能四方平權?一起通行?
而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車道! 不是"有路權"就以為整條道路都是路權範圍?
每台車都在法規所指定/分配/排序 的範圍內 行駛 ! 一定有行駛區域的區分,次序優先/前後的區分,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各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分配行駛,指定行駛,排序行駛,
不可能大家一起通行?
路權是有範圍的
以紅綠燈來解釋 , 這個燈號的綠燈"路權"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綠燈的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
相類似的是國外(法國Colmar)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沒有紅綠燈, 同樣指定了路權 歸屬於那一方

現在直行行進方向是幹道, 這個方向擁有路權, 會有黃色菱型 "路權標誌" , 支道方向會有"路權喪失"標誌(等同Stop sign),有優先路權標誌(等同於綠燈) ,而叉路那一方就如同轉彎車(等同於紅燈)

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同樣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優先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
另外一個常犯的錯誤, 就是權利和義務混淆
擁有駕照是義務 , 不是擁有駕照就有路權 ?? 轉彎車有駕照仍然沒有路權! 路權仍然在直行那一方!
轉彎打方向燈也是義務 , 不是"打方向燈"就有路權 先行 ?可以把直行車擠開? 轉彎車打方向燈仍然沒有路權! 路權仍然在直行那一方!
"遵守速限"也是義務 , 不是""遵守速限"就有路權 先行 ?可以不讓直行車? 轉彎車"遵守速限"仍然沒有路權! 路權仍然在直行那一方!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不是""遵守速限"就有路權 ?可以佔用"超車道"不讓開 ?"遵守速限"仍然沒有"超車道"路權! 路權仍然在 "對中線車超車" 那一方!
不是所有的路想怎麼走就走麼走 , 必須依法律(路權)分配
此一分配就是"路權"
為什麼要分配?
因為道路的容量有限, 必須有人先走, 有人後走,以時間差來避免碰撞, 所以才有路權的區分
紅燈停綠燈行,就是路權分配, 不可能是天賦路權四方一起通行, 反而是全都擠/撞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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