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劃設斑馬線的道路,路人有絕對路權?各位要不要翻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能僅依第六款就行使帝王條款吧?我不談小男童跟機車駕駛人之間過錯,就講這個路權各位觀念該改改了,路人沒有絕對路權,況且該路段並不是沒有設置斑馬線。剛剛透過google導航,比對招牌跟路景...應該是這裡前方就是斑馬線跟號誌設施,小男孩跟騎士就交給法院審判吧。希望各位網友理性討論....
有沒有超速大家心裡都知道只是有的人無法面對這個事實騎機車時 重心比較高,要煞的距離也比汽車遠所以車速一定要比汽車慢不然要發生事故前急煞跟本不可能要騎快就真的要自能的反應力和眼力不要出了事在才怪東怪西怪別人臺灣的法規來說,撞到人就是有罪,要自保就是要小心駕車
蘇花那邊的村落都是一個一個的聚落,很容易判斷,不論開車、騎車,進到村落裡就是要減速,這沒什麼好說的。至於小孩單獨穿越馬路固然不對,但是汽、機車的體積大、重量重、速度快、破壞力強,對於安全的維護本來就應該負起更大的責任。順便提醒一下,小孩在穿越馬路時,常常判斷很不準而且游疑不定,會讓來車很難知道他倒底是要停、還是要快進、或是退後。所以我在遇到這類老人、小孩時,就是不要跟他賭,直接停下車看他倒底要怎麼處理,不然很容易雙方都發現彼此卻還是撞上。
兩方都有錯但一方違規穿越馬路已經付出了最慘痛得代價.....死亡到此為止後續留給家屬跟周遭親朋好友難以磨滅的傷痛另一方超速行駛致人死亡等法院判決給予懲罰但不會是最慘痛的現在對死者公審有啥屁用?連法律都不會判死者罪行幾個沒腦袋的想公審死者?怎想都是超速一方佔了便宜現在還想賣乖?還想對死者公審?指摘一名年僅6歲的死者前先摸摸自己良心
我只知道超速就是不對。我更認為嚴重超速就是該死。就算超速方說 另一方違規在先。我都認為超速就是該死。超速就是小事變大事的主因。我完全不認同出事後,超速者只會認為他"只是"超速而已。責任撇的都是對方的錯。 這種自已為是的觀念。嚴重超速 就是該死。 覺得很需要立法重罰。高速的車輛就是殺人工具。 在不對的路段,不叫殺人叫什麼。
你說的都是理論數據...實際道路使用狀況有很多變數要再加入...這種推論法就像法官直接拿行車紀錄器斷案一樣...鏡頭視角和駕駛人視角是有差異,況且鏡頭是100%聚焦正前方並非駕駛人須分時到各角落。說再多都是臆測不是事實,下推斷的內容...說穿了你不過也是另一個來嘲諷的人...只是對象不同罷了!駕駛與家長他們正開始在承擔疏失所造成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