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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共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46號

後續不知會怎麼樣,所以先推個文。
w124tw worte:
從頭看到尾

...(恕刪)

w124tw worte:
從頭看到尾

...(恕刪)

無良工程師 worte:
個人覺得這段最扯
無良工程師 worte:
照這法官的判決


在花蓮...
又是有力地方人士,
我想你很大機會是惹到慈濟榮董了
您好,以下一點意見給您參考

1.該判決第一部分提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的部分
其實重點在於民眾沒有逕行舉發的公權力,此等舉發僅是交通警察得以逕行舉發的其中一個方式罷了

2.但前項例外情況之一就是本條例第七條之2第二項第七款的"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警方得以暗地逕行舉發,然而這種情況下必須符合同條第2 項規定,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3.那如果該逕行舉發地點沒有設置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的科學儀器採證,也就是本案的情況,那除非就是符合同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須以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情形者,始得由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以未經定期公告之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而為逕行舉發。

4.但警方主張依民眾向台東縣警察局檢舉及所附之行車紀錄器錄影截圖及光碟,認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訴外人林莉香所有之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涉有「在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及「爭道行駛,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之違規行為,

所以依照上面的邏輯順序,其實該判決判決被告敗訴的重點出在於,警方的主張不符法定逕行舉發要件,那重點是,警方為何不主張"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呢?
7413下士車長 wrote:
您好,以下一點意見給...(恕刪)


民眾當然沒有逕行舉發的公權力啊,難道民眾可以自己蒐證,自製罰單寄給違規者嗎= =

7-1寫得很清楚,民眾檢舉的案件,查證屬實應即舉發。 何以能和7-2條的逕行舉發的規定掛勾? 莫名其妙

照這位法官的論點,那43條的逼車條款,也不能檢舉了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民眾當然沒有逕行舉發的公權力啊,難道民眾可以自己蒐證,自製罰單寄給違規者嗎= =

7-1寫得很清楚,民眾檢舉的案件,查證屬實應即舉發。 何以能和7-2條的逕行舉發的規定掛勾? 莫名其妙

照這位法官的論點,那43條的逼車條款,也不能檢舉了囧囧囧.(恕刪)


您好,其實該判決的法理已經很清楚了,就是

1.警方有沒有主張"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2.警方所附的證據能否證明駕駛人有渠等違規事實

另為逼車應屬
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或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兩項得以逕行舉發要件其中一項


給您參考,謝謝
7413下士車長 wrote:
您好,其實該判決的法...(恕刪)


判決撤銷的理由我看得出來

但是我問的是這位沈姓法官在本院見解中,第一段中把7-1條和7-2條扯上關係,再衍伸出後續任意跨兩車道行駛 不能逕行舉發的這段論述.


另外再換個簡單點的來講

大爺併排停車,人在車上,但停放超過3分鐘,民眾不能檢舉,再由警方逕行舉發? 難道是民眾要上前叫他開走,還是打110等警察10分鐘後趕到,然而違規者已離開



然後依這位法官的論點,感覺是交通處罰是個手段,目的是要維持交通.

換言之,你前面違規並排停車影響10分鐘,之後開走了,因為交通沒有受阻,所以不用處罰???
7413下士車長 wrote:
您好,其實該判決的法...(恕刪)



違規情形不嚴重,依比例原則不罰。
光碟內無錄影證據?
3張照片舉證不足。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判決撤銷的理由我看得出來

但是我問的是這位沈姓法官在本院見解中,第一段中把7-1條和7-2條扯上關係,再衍伸出後續任意跨兩車道行駛 不能逕行舉發的這段論述.(恕刪)


因為如果沒有第七條之一的規定,檢舉人的檢舉內容不是由警方所採證,是不能作為警方開單的理由

這條等於是第七條"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的例外規定

所以你看到在路邊現場開單,都要違規人現場簽名,踐行一定的法定要件才能作為裁罰的基礎

7-1解決了民眾逕行舉發違規事實的採證效力問題,在本案指的就是錄影的證據效力,在這部分法院認定沒有警方所主張之違規事實

接下來另外3張照片牽涉到是否符合7-2的逕行舉發要件的問題,也就是警方的逕行舉發採證權力的範圍有多大,在何種違規事實下警方得以逕行舉發,被告如此主張,所以帶出7-2

換句話說,一開始監理站用錄影截圖開罰,主張7-2,被法院打槍,後來補了錄影想要適用7-1,法院還是沒有發現違規事實(判決寫的很清楚,光碟內缺乏該違規時段的錄影),所以監理站就GG了

依法論法,這個判決是沒有瑕疵的,理由小弟剛剛已經講過不再贅述


感謝指教
PRIMIGI wrote:
趕快去告唷~告了也不...(恕刪)


你想發年終也不是這樣發法的
我也想領年終可以嗎?
我猜想你應該也不住在台灣吧,才敢這樣有恃無恐
cch_hans wrote:
樓主這麼義憤填膺,乾...(恕刪)


好哦
他這麼公平正義
這樣的人不選嗎
我投他一票
你協助提名的
記得也投他嘿

他當上了
讓一些大家都會犯錯但不在意
再補一句管太多
然後明明就影響到別人
再一臉無所謂
這樣不就日常而已鳥事
修正改好
這樣的進步不選他嗎
太可惜了對吧
記得投啊
你的提案我覺得『可以』

傻的是不自覺
又愛嘴對本文沒實質意義的發文
好棒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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