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無漫遊 wrote:
我的問題也是停紅線,...(恕刪)
一、審據您提供之舉證資料,車號ART-0017號等4輛汽車違規「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紅燈右轉」事實明確,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在案;另MK-3066等13輛汽車違規「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停車」事實明確,惟該車違規時間係於0時24分,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6款:深夜時段(0-6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情形,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不予舉發,尚請諒察。
您於106年8月25日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檢舉專區-蘆竹分局)檢舉車號ALP-9853號等30輛汽車交通違規一案,茲答覆如下:
一、審據您提供之舉證資料,車號ALP-9853號等15輛汽車違規「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事實明確,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在案;另8C-8803等15輛汽車違規「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停車」事實明確,惟該車違規時間係於0時24分,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6款:深夜時段(0-6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情形,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不予舉發,尚請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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