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ving777 wrote:
最後結果是以民事和解來收場,那你想偵辦這案件的檢察官、法官(不是警察喔,警察只負責移送,沒有決定案件是否成立的權利)最後會如何對你提出公訴呢?(沒錯,是公訴喔!因為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有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你認為你透過刑事告訴案件來找出對方時,是否已觸犯本罪呢,而且恐怕罪證明確喔!)
要誣告也是要有條件的
並不是所有告人告輸了,都會反過來變成誣告
只要事實是成立的,那就不會有誣告之嫌
例如,你告對方車主毀損(故意行為或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但車子毀損是事實,他撞到你是事實,
但是是不是故意,這你可以合理懷疑,
例如對方車上有倒車雷達,還撞我的車,有故意之嫌
就算後來法官判輸,因為你沒有羅織入罪,而是有合情合理懷疑,那就不會有誣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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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瞭解樓主一定很氣警察不幫忙
但是「警察沒有職權」處理民事問題
你在私人停車場,不在道路上,他也無法可管
警察不是不幫,是沒有職權可幫
依法無法幫你,如果幫你從車號找車主那他就違法,
警察叫你去找法院、去找調解委員會 處理民事問題是正確的
你可以先找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如果對方不出席,
那你再直接提告毀損,認為他有故意行為
那他就不得不出席,不出席的話會被拘提
那就真的爽了 XD
另一種告法,如果有律師的話,去告停車場廠商,傳那位車主當證人
然後請律師追著那證人問,而且要告訴證人,偽證罪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沒有法院經驗的,很多都會被嚇傻....乖乖賠錢求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