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應該不懂甚麼叫做適度的緊跟前車吧......讓道路使用效率提高很難嗎??高速公路愛當路隊長,就麻煩點換條車道超車一般道路當路隊長,真的很......路隊長時間多,那可以座大眾運輸輪子跟路權不是成正比,好心點,不是你的時間才是時間
hsinsung1212 wrote:大部份車都有行車紀錄器,要小心,對方當然也有,尤其是這種後拍的這種檢舉車輛要保護自己,小心被查水錶,請人半夜找車報復,現在個資好找對方罰個幾千塊,花個幾萬塊找出你,再讓你花幾十萬修車,也不是不可能 這樣也不錯啊,花個幾十萬修車,還有絕大的機會可以提早領年終,划算拉~話說這種違規達人通常都是俗仔,只會在網路用鍵盤嗆嗆聲而已...
曉得 wrote:但大部分警察對於違規跨越雙黃線行駛都是用48條一項2款只罰600元這是警察的行政裁量權...(恕刪) 48條的適用情境很清楚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是轉彎或變換車道跨越雙黃線不是變換車道,而是爭道行駛45條,或是超車47條用48條處理根本違法亂紀,請直接向警政署檢舉該承辦員警,抓回去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