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8142
*陳情日期:
2019-02-28 21:15:51.0
*案由:
任意以迫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地點:
台61乙線入國道三號和美閘道口前
*相關車號:
XXX
*陳情人信箱:
*辦理狀態:
申請回覆如下
XXX君您好:
臺端於108年2月28日寄給彰化縣警察局全球資訊網網站系統之電子郵件及違規影片檔案,經函轉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
(一)有關臺端以電子郵件陳述XXX號車輛違規案,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構成要件,即被檢舉之駕駛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惡意」或「故意」等迫使他車讓道之意思,客觀上該駕駛人行車速度相對位置等是否處於他車駕駛人之視野死角內,並造成危險。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中規定(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惟檢視該段影片檔案,雙方未有發生危害之情況(如造成他車車身偏移、閃避、失控、甚而肇事…等客觀事實),難以客觀認定該車有迫使他車讓道之危害情事。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本應有「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的注意義務,鑑於目前法令對於車輛行進間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數值無明確規範,然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號行政訴訟判決內容:行進間前後車輛得預知他車變換車道之意圖,而能有充分之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調整車距、車速)。綜上所述,本案為俾免爭議,應以不舉發為適。
(二)感謝臺端寶貴意見及對交通執法之關心,特致謝忱。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敬上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五組)
本案聯絡人員:XXX
聯絡電話:04-7570913
案號:
20190228137
*陳情日期:
2019-02-28 21:00:17.0
*案由:
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地點:
台61乙線入國道3號和美閘道口前
*相關車號:
XXX
*陳情人信箱:
*辦理狀態:
申請回覆如下
XXX君您好:
臺端於108年2月28日寄給彰化縣警察局全球資訊網網站系統之電子郵件及違規影片檔案,經函轉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
(一)有關臺端以電子郵件陳述牌照號碼XXX號車交通違規案,經查閱所錄製之影片,依檢舉人行車紀錄器為主觀鏡頭,對於檢舉內容明確性之要求,乃基於審查用路人行車行為時,檢舉人提供佐證之資料,是否足以明確且完整證明符合違規構成要件。檢視台端所提供影像,所述該車駕駛行為尚不至於影響後車行駛(如造成他車車身偏移、急踩煞車、閃避、失控、甚而肇事…等客觀事實),亦即以客觀事實研判,台端檢舉之車輛插入連貫車陣之行為存有疑義。又該車亦有依規定顯示左側方向燈變換車道,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中規定(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惟檢視該段影片檔案,難以客觀認定該車變換車道時,是否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危害情事。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本應有「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的注意義務,鑑於目前法令對於車輛行進間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數值無明確規範,然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號行政訴訟判決內容:行進間前後車輛得預知他車變換車道之意圖,而能有充分之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調整車距、車速)。綜上所述,本案為俾免爭議,應以不舉發為適。
(二)感謝臺端寶貴意見及對交通執法之關心,特致謝忱。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敬上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五組)
本案聯絡人員:XXX
聯絡電話:04-75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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