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ed Wick wrote:是不是以後看到有人在路上感覺很危險開車的人就可以逼你停到路邊而且剝奪你的自由?!然後不怕被告,反正不會起訴..(恕刪) 你沒看完不起訴的全文內容或是你自己想太多狀況以為都能這樣做.....其實不起訴內容都寫的很完整很合理。如果你能完全複製這種情況請照著做。不然你在路上隨便照做馬上就會被起訴。
31465033 wrote:一堆留言真是噁心,上國道叫危險行為,那全世界95%以上的政府都在允許人民做危險行為了? 全世界高速公路普及率有到95趴嗎?笑屬人維基百科查到的資料,全世界200個國家大概就50個國家有開放吧,絕大多數是歐盟國家,還在聽你亂掰
沒事騎上國道...就算自摔死了....後車再壓到你或車....都會害人吃上官司....要是讓後車發生車禍....算誰的...看不懂國道標誌還有駕照...你想死也別害人丫...這還不緊急....要死一堆的時侯才算緊急嗎...
台灣會亂就是這樣來的這不是在說該行為而是討論串中有些人留言很明顯毫無社會法治觀念論"是非"的標準是因個人主觀喜好"感覺"預設立場與目的去選擇性的使用或做片面利己解釋無限上綱某角度觀點試圖指鹿為馬顛倒黑白並無視非利己一切解釋與觀點規則這類人常常混在"討論"人群中假裝個人是"單純"因不同角度不同觀點而言實則只是未辯而辯為反對而反對所以找一大堆似是而非"藉口"當成理由一條不成就換一條一直換下去根本就無視該項能不能是不是"理由"最主要只是想成立與偷渡下個人某特定結論根本無心也不打算"就事論事"說穿了要的就是自己面子與特定答案檢方在這案論點不是不能討論也並不是無懈可擊因為避難之行為必要性本非絕對不同個人有相對空間可以解釋而這案剛好是這主事檢方看法但這版問題並不是在此...因開版發言之目的就不是要討論法律是非對錯要主張表達與偷渡的只是特定結論因此所舉之理顯然偏離客觀並非就事論事所持觀點說法在正常依理依法中難以服人自然劍走偏鋒無限上綱胡亂牽扯打不過無法推翻是必然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