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sicboss wrote:其實會酒駕就是會酒...(恕刪) 不妥:要有配套!用一台報廢車來換1條(或以上)人命!還真是值得啊!只有關入監牢(不得假釋)、鞭刑、唯一死刑!才能有效杜絕酒駕發生!(殺人強暴加害婦女幼童亦適用)但是目前執政黨會不會做呢?答案是"不會"因為要全力衝刺選舉了!結案!
musicboss wrote:其實會酒駕就是會酒...(恕刪) 太麻煩了~法條越簡單明瞭就越沒有問題!酒駕肇事致人於死以"蓄意殺人"來辦~很難嗎?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處唯一死刑~很難嗎?其死刑的方式用電椅或是絞刑~很難嗎?這樣誰敢酒駕!!!
musicboss wrote:只要車子還在還是會酒駕,只要立法被抓到酒駕車視同預謀犯罪工具,直接拖去廢鐵廠報廢...(恕刪) 車子何罪之有?!明明該報廢的是駕駛, 你報廢車子有何用?!支持酒駕造成傷亡唯一死刑!
就沒入阿...這樣可行 報廢我覺得浪費資源...罰鍰還要有 在加上管收七天不得保釋這樣應該夠了只是你看現在立院的酒駕法案沒提嗎?有阿 只是就是不排審阿看那些大立委表面講的冠冕堂皇真要審的時候搞這招你就知道不會過了
民主國家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合法財產免受公權力之侵害對岸就可行了贊成的應該比較適合搬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