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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路線行駛問題 (2019.4.4更新結果)

藍色風格 wrote:
小弟被判
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肇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1項12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2款--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你的影片(前)30~36 秒,及,(後)27~34秒,可以感覺到你偏向隔壁車道,前懸應該已經在隔壁車道了,我想這是你為主要責任的原因。
而你的影片(前)38~40秒,正是車道右彎的那個弧度地方,但這已是撞擊後的事了,你很難說另造撞擊前任意變換車道。
鑑定結果中車損部分第一個應該是你的,你的部分應該是右前方板金凹陷但誤植為左前方了。
你提到"右偏"而對方只說"直行",...

除非你能有後車的影像證明你並未越線(前懸也算),但應該不容易了。
至於下方那個紅線+藍線的圖,你的認為並沒有錯,但是跟事故沒關係。

你應該先解決影片(前)30~36 秒,及,(後)27~34秒,這怎麼看,你車子前懸都是跨過車道線了。
如果你肯慢個5秒,應該能檢舉對方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了(道處48-1-1)。
或許我看錯了,畢竟你是當事人,而我只是看影片說故事而已。我覺得,你吃了啞巴虧了。

藍色風格 wrote:
基於小弟收到初判表...(恕刪)



又看到這白痴公務員的一篇文章

公務員只會考試

腦袋都是死的

一般人跟他們無法講道理。
先釐清該段道路的地面標線

原本就是 內/外 二個車道 + 機車道 +路面邊線
到了這個路口前,機車道消失 ,和外側車道融合成同一個"外側車道 "
地面有 "轉彎線",用以指示車輛轉彎之界限,依實際需要劃設之。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一0公分,線段與間距均為五0公分。

並非"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五或三十公分,線段一公尺,間距二公尺。


這虛線之線段與間距 是一樣長的, 所以是"轉彎線" 而非"穿越虛線"
這段虛線和繪於前方路口的轉彎線, 線型完全一模一樣


影片截圖如下

上面截圖是碰撞發生之時的截圖, 請對照下方的Google街景圖
此時車身中央是對應於前方的雙白線
假設有一半的車身在雙白線外,對照圖中的那台Mercedes E220,若將其往右邊橫移半個車身,其位置仍然是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

右邊這台2000年前的 TOYOTA corolla(E110) 必須依照路面的轉彎線轉向, 才稱為"直行"
路權是有範圍的, 路權範圍在轉彎線及車道線之內 , 但是 右邊的Corolla 沒有依據地面的"轉彎線"轉彎, 沒轉動方向盤,因而跨越車道線產生所謂"直行"?跨越車道線不稱為直行,也就是未依照地面標線的指示行駛
它超出了法規所授予的路權範圍 , 侵入到其它車道(中線車道), 侵入到它人的路權範圍內

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原本的內/外車道 → 增加為 內/中/外 三個車道

然而 , 右邊這台2000年前的 TOYOTA corolla(E110) 真的是直行嗎 ?
真的是由"外側車道 "→ "外側車道 "嗎 ?
不是, 它在跨行兩個車道, 不是 , 它的車輪壓在 中線車道和外側車道之間
左邊的車輪在中線車道上, 右邊的車輪在外側車道上
這是 處罰條例第45條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碰撞之後才轉向往外側車道

雙方都是在 "變換車道 "

樓主的位置似乎是還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根本尚未跨越車道線,反而,侵入車道線的是右邊這台 Toyota




藍色風格 wrote:
更新收到鑑定結果在1F...(恕刪)

感覺規定總是留一手阿


lily4383 wrote:
照影片來看擦撞時還...(恕刪)

是沒到阿
所以我才會花錢做鑑定但是還是有人認為我這樣是轉彎

劉奕兒612 wrote:
問題在你的筆錄和影...(恕刪)

1.關於你說的我當初筆錄也有跟警察說他這樣直直走對嗎?
我也說我沒有切到外車道,但他就說那是外車道,我就再問最外側是什麼他說機車道
當時沒和他爭辯就......
正常來說你說的對阿我沒打方向燈也是可以
但基於前面要左轉我想提醒後車
2.至於我有沒有跨前壓線其實從影片有疑慮拉
但也無從證明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他媽的臺中市區一堆...(恕刪)

這種道路真是一堆人這樣再開
無言

純粹好奇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恕刪)

有無超出單就影片我也覺得不好說
沒你提醒我還沒注意到他寫錯損傷位置>..感謝
要證明你所說的事情也是非常困難拉
不過謝謝你的指教

AKB濕吧 wrote:
又看到這白痴公務員...(恕刪)

請原諒他們


herblee wrote:
先釐清該段道路的地...(恕刪)

不想得我覆議內容利用大大所寫的內容會不會有機會翻轉
因為鑑定會我也有提過我個人是依照標線標誌
結果也是判決出這種結果
也謝謝大大的用心解說
藍色風格 wrote:
不想得我覆議內容利用大大所寫的內容會不會有機會翻轉
因為鑑定會我也有提過我個人是依照標線標誌
結果也是判決出這種結果
也謝謝大大的用心解說

不會喔
因為他在亂解釋法條 亂套法條
如果那個虛線是轉彎線 慢車道的機車要騎去撞樹?
路口才有轉彎線 路段中是沒有轉彎線的
而且那個虛線跟你們雙方事故完全無關...
你們雙方路權高低就是看兩車之間的車道線...



還有
他說你在變換車道...又說你還在車道內...
有沒覺得很矛盾?
藍色風格 wrote:
感覺規定總是留一手
不想得我覆議內容利用大大所寫的內容會不會有機會翻轉
因為鑑定會我也有提過我個人是依照標線標誌
結果也是判決出這種結果
也謝謝大大的用心解說
...(恕刪)


這也是沒有辦法,莫可奈何的事
因為在台灣普遍缺乏 『路權』 概念
沒有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解釋
也不知道"路權"是有範圍的,是局限於車道線之內, 以為路權是無遠弗界?
以為不動方向盤就是"直行"? 超出車道線,闖入到別的車道, 侵入到它人的路權範圍也是直行????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直行車有優先路權 是沒錯
但這些"路權"是局限於車道線之內 的直行
不是超出車道線也稱為"直行"

這違反法規一再重覆的 《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並不是 超出車道線, 跨行車道, 沒有四個車輪都在車道線之內, 還能稱為直行?

如果都是這樣錯誤解釋, 都不必依據道路線形改變而轉向,都是直直走? 只要直行就無限大?闖入別人的車道也毫無關係?
交通怎麼會不亂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0 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herblee wrote:如果都是這樣錯誤解釋, 都不必依據道路線形改變而轉向,都是直直走? 只要直行就無限大?闖入別人的車道也毫無關係?
交通怎麼會不亂 ?

你在說撞馬車的軍卡?

herblee wrote: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PO兩項跟樓主事故完全無關的法條用意是?

藍色風格 wrote:
基於小弟收到初判表...(恕刪)


那台老可熱納 後來居上撞擊 當然是他的錯

樓主當下做筆錄時 要講明位置 不然交警用你停車位置下去判

樓主請加油 用影片再去力爭

按車道線行駛還被判定為肇事主因?!
建議樓主依標線規劃不當為由,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國賠請求!
---------------------------------------------------
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車鑒會的意見在法院也是僅供參考,我的話,會跟對方上民事法庭,道路標線都不用管?道路交通管理可以廢了,此外,我認為警詢中那段,(右轉變換到外側車道)是鑑定如此判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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