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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訊】嚴重超速下修至超過40km/h、古董車管理納入,行政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VanK wrote:
古董車的標準是35...(恕刪)


英國古董車法案,40年老車免稅免驗

對英國人來說有骨董車的不代表有錢人,可能是70~80歲老父的第一台車,一直丟車庫

這是好法案,保障歷史資產,有錢人願意花錢花時間保留這些很OK呀

VanK wrote:
古董車的標準是35...(恕刪)


古董車為35年以上、具收藏價值者,收藏價值除經原廠確認、發布證明,也會由古董車協會,依照市面通用參考資料,認定是否有價值。


根據這個標準, 國際流通的古董車例如老賓士, 老法拉利才有機會拿到專用牌. 速利青鳥之類的成交價就是癈車價, 很難通過這個標準.
http://picasaweb.google.com/HsiuChe.Shih
酒駕呢?酒駕呢?酒駕呢?酒駕呢?酒駕呢?酒駕呢?酒駕呢?
這個就不嚴重嗎?
電子後視鏡這些可增進安全的項目應該也要開放吧?
重點該改的不改
改一些不痛不癢的東西幹嘛?
直接改酒駕死刑就好,馬上就可以嚇止所有人
訂一堆改一堆智障87條款幹嘛?
正常人都知道速度該開多少
喝酒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開多少或超速了
重點就是酒駕判重
改一堆弱智條例有屁用?
行政院長這麼好當,那誰都可以當
嚴重超速計算標準下修至40公里? 這在高速公路上看來是合理,一般道路根本就不合理..

環中路往烏日方向的機車道,在郊區時,依舊給你限速40公里,兩旁都重劃區鳥不生蛋,限速40公里真的有必要嗎?
這幾十年來都未曾檢討的機慢車道標準,超不合理..而那些投機取巧的警察,就在那限速40公里處,架設流動照相賺業績..

台灣一般道路的速限,應該全面檢討過,再來提嚴重超速這問題才對..
高速公路要超過速限40公里也太容易了吧.....
超速駕駛還比慢速三寶安全咧!
酒駕呢???
老是修成無關痛癢

這票立委真的是會走路的胃袋!!!
車禍不外乎是撞人與被撞,照道理講只要前面沒車,你開快一點,就不會被撞,就可以減少一半的事故

已經閱讀服務條款並且同意註冊為會員 wrote:
市區道路的速限是50公里,以前是要超過60公里,就是在市區要開到時速110才叫做嚴重超速。現在改成只要超過40公里,就是開到時速90公里就是嚴重超速。市區人車多,如果還開到時速90公里,重罰有什麼不對嗎?...(恕刪)


以市區車多來講,超速40就夠了

但是對於車子很少的鄉道來說,目前普遍還存在很多速限不合理的,四縣道幾乎沒車也沒分叉道,限速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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