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現在進行式之 歷經兩年多,現正與產險公司有爭議的代位求償法律對抗中 負該負的責 拒絕當冤大頭!

我想此事件在論壇論述中要客觀的判定任一方過失較重?可能有難度,其實也不是主要.
即使樓主過失較多,至少看見願意負責的做法與態度.

不過有幾件事依常理來說真的不可思議!
1.依碰撞的情況來看,有在開車騎車者都知撞擊的瞬間,角度,大小力可能害成的何種傷害或損害.
下護定非常清楚的呈現為舊傷,如果撞擊力道可以造成下護定的凹陷程度,卻沒讓輪圈是否有掉漆或刮傷.
更扯的是機車避震器卻看不出傷痕,這不是匪夷所思!
當下所拍下的圖片難道不算證據?除非此圖片批修過.
建議該機車廠應利用此當廣告,效果絕佳!
我想大家都是用路人,不坦護任一方,但事實應就是事實.

2.一位自稱老娘的人說要幫人家省錢.一般會稱老娘者大多會依老賣老者如此稱呼.
是不是舊傷?一定有一方說謊,但此老娘要幫人省錢我卻沒看見提出證據.
如果逮到機會可順理成章成功就成功,不成大不了自付,是否也算是人生中的一個機會?
或許這樣說是罪惡,或許人思想沒有這麼邪惡,
但是我們誰都可能發生種種意外,
真的碰到不都希望雙方善意的在沒有欺人被人欺的情況下,
或者小小吃虧,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嗎?
邪惡卻是把不可能變可能,沒有變有,小事變大,沒事變有事.

3,如果台灣保險公司的確以代位求償之名來楷台灣用車人之口袋,實在不是全國人福氣.
想想,開保險公司也挺不錯的,好賺.
這個玩法會讓大家一定要買保險!而且一定要買高一點,嚇死沒買保險的人.
從文章樓板中網友的說法就可驗證!
實在太棒了,難怪汽車保險廣告很少有質量,完全不用做行銷廣告,論壇幫忙效果就很好.
如果自求多福是大家的共識,我想樓主也不用再分享過程了.
以前保險不是這樣的.

4.警方的部份可以看見主觀的認定,其它還有欠缺專業人員的素質.
在法理上其實也沒有效力,懶的說了,出意外不要碰到就好.
期待人員不是都這樣的素質台灣還有救.

5.法官的判決.....實在看的很難過.
真的要說就是,時至今日,台灣是已開發的國家?司法條文是高等文言文?人們是待開發中的種族?
越來越讓人難以承受,好像"玩"就是有錢有辦法,司法幫你擔保.


樓主請加油!
網路隨便搜尋一下 這種存在社會裡惡質的黑箱作業 假借代位求償名義 修配廠與保險業務串謀行違法詐欺之實案例還真不少!!

車禍理賠

看到下面業務員的回答更是吐血~除了教人報復式加保保險以對抗之外,也間接承認了業界的確
存在這種盜匪式車禍財損訛詐模式!!

下面這件的案例跟我的事件簡直如出一轍!

https://m.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1&t=1898767&p=89

這是在網路上搜尋到,由一位警察所撰寫,關於警方初判表和某些保險公司(或業務)利用沒有法律效力的初判表
搭配【代位求償】這個有瑕疵的法律進行不法斂財的精闢文章


初判表之戰                                                                                                   
   唐沛寧·2015年10月27日
警政署日前宣布,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 自11月1日起,將改為新版,修正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早期警方不但要負責現場的初步處理、蒐證、紀錄,而且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還需提供「現場圖、照片、登記聯單,跟初判表」。
然而,因為警方提供的「初判表」,會記載車禍當事人雙方「可能的肇事責任」,這就不可等閒視之!一字一句之差,可能就是幾十萬元、有時侯牽涉到傷害或死亡案件的賠償,甚至是上百萬元的金錢糾紛,民眾當然是斤斤計較於其一字一句之差別。
一件車禍的發生,必然是因為有一方的疏失或侵權,甚至是雙方都有疏失,或雙方都侵權,所以在做分析研判時,當然要一一紀錄雙方所有的疏失或侵權行為,於是,常常可見在交通大隊聯合服務中心,民眾來申請初判表後當場不服,破口大罵者有之,檢舉處理不公者亦有之,警察在一起車禍中,最少都要得罪一方民眾,有時侯甚至雙方當事人都對警察不諒解。警察耗費大量人力物力,結果換來的,沒有掌聲,只有不滿的責難。
可是大家都不知道的一件事,是:初判表根本沒有法律上的效力,事實上,這是保險公司所設下的一個局。
不相信嗎?請翻開警方所開立給你的初判表,它下面是不是有加註幾行小字?我知道字太小你看不清楚,我還原內容給你看:『本表係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所為之初步分析研判,非可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對於肇事原因如有疑義,仍應以公路法第67條所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簡稱車鑑會)鑑定之結果、或法院之判決為最終之確定。
當事人得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之規定,向事故發生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好,我用白話再說一次:「初判表是在雙方都沒有爭議、都同意採用時,給雙方參考用的,只要其中一方有意見,它就沒有拘束力、公證力。這時侯正確的做法,不是去檢舉警方、希望警方能將初判表改到你滿意為止,而是應該去車鑑會申請鑑定書,車鑑會才是我國執掌事故鑑定的所謂的法定機關,也唯有它們的鑑定書,才會被法官採納為專業鑑定人的意見;如果你連車鑑會的鑑定結果(或覆議結果)都不滿意,表示行政上已經沒有救濟管道了,請循司法訴訟管道,請求法官做最後公正的判決
現在,大家去思考一個問題:「雙方如果沒有爭議,不是早就和解了?怎麼還需要來申請初判表呢?那如果雙方對肇事責任存有爭議,初判表也「不具有拘束力、公證力」,你申請了也是白申請,因為對方當然不會承認對他不利的初判結果,不是嗎?」
那初判表到底都是「那些人」來申請?怎麼警方會為了分析研判業務,耗費大量警力,換來無數民怨,又忙的焦頭爛額呢?
其實話說到這裡,真相已經呼之欲出了。根據警政署調查:光是101-103年間製發初判表共計109萬5436件,其中「保險公司」申請的件數是71萬5867件,比例約佔六成五,事實上,剩下的三成五,也有很大的比例是根本不需要申請、或是申請了也派不上用場的。或許各位民眾覺得這是小事,但是聽完我分析以後,你可能就笑不出來了。
在先進國家如美國,警方是不介入單純的財損車禍的,頂多是到場維持一下交通秩序;原因在於保險公司收取了高額的保費,跟保戶簽訂了契約,它有義務派理賠員到現場拍照蒐證、協助保戶辦理好理賠事宜的。一旦它不派員到場,被另一定保險公司佔了便宜的話,公司是會蒙受損失的,因此各家保險公司競競業業、服務如此週到的原因在此。
台灣早期也是如此做,早期一家保險公司起碼都還會維持30位到40位的保險理賠員待命處理車禍,慢慢地保險公司發現警方的處理品質又快又好、申請初判結果也不收任何費用,於是便動腦筋到警方頭上來了,保險公司心想:「如果我能拿警方的初判表,來代替我們公司內部的理賠依據的話,我不就可以節省大量的人事成本,轉換成我的利潤嗎?」所以,現在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大概都大幅刪減到剩下10來位左右。
省下來的錢,進了財團的口袋,多出來的工作,轉嫁給警方做。消費者沒有享受到成本降低應回饋的降價優惠,反而必需承擔因分析研判業務耗用太多警力,造成各地車禍處理專責警力不足、現場處理草率的苦果!」,這樣你還認為跟你無關嗎??
警政署因此決定要調整初判表的業務,此舉引起保險公司等財團的恐慌,網路上也開始出現一些似是而非的言論,意圖將警方調整初判表,跟影響民眾權利劃上等號,這在我來看,只是財團的一個局,容我分析如下,就姑且稱它為:「如何戳破保險公司的話術」吧!

話術一:沒有初判表,就無法釐清責任歸屬,保險公司無法完成理賠,就會影響民眾權益。
真相是:依行政院金管會公告「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民眾發生交通事故(以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財損為例)只需檢具: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三)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四)發票或其他憑證。 (五)照片。 (六)和解書或判決書。 (七)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第二點寫的很清楚了,所謂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僅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即足以證明,另一份是「肇事責任鑑定書」,前面也講的的很清楚了,那是車鑑會基於業務職掌才能開具的法律文件。試問,從頭到尾有哪一句提到:沒有初判表就不能理賠? 再揭開一個保險公司不想說的秘密:你知道事實上,保險公會為了能讓保險公司能自行研判肇事責任,迅速完成理賠,早就訂定了「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供同業遵循,保險理賠員只需要來申請現場圖、照片,再根據上述這個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不需要初判表一樣能完成理賠。可是發生車禍時,保險理賠員是這樣告訴你們的保戶嗎?
話術二:不到5%民眾會向車鑑會申請再鑑定,等於高達95%民眾信賴警方專業和公正性,不該輕易將實行10年的制度全盤廢除。

真相是:確實,這十年來,警方不斷努力提升自身專業技能及知識,以我從事第一線交通事故專責處理小組十二年資歷來看,我必需為我的伙伴們按個讚,你們確實做到讓保險公司跟車鑑會都一致肯定你們的專業能力!但是,我回過頭來也必需語重心長的說一句:就是因為你們太強了,今天才造成保險公司跟車鑑會這麼弱!你還要包庇他們多久?你還要剝奪它們成長茁壯的機會嗎?如果一家公司將它自己95%的業務,都以自己公司沒有能力為理由,推出去給其它公司去做,還洋洋自得四處去說我們家公司業務真少,我實在看不出來這家公司存在的理由!
接下來我要談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在這次初判表改革中被人垢病之處。據金管會保險局指出,警方製作的初判表,實務上早已是交通事故雙方或多方及保險公司重要參考依據,若沒有初判表,未來發生車禍後,只能送各地「鑑定委員會」或最終走到法院,但走到鑑定一途,時間冗長,大量車禍案件,恐會讓鑑定委員會收件爆量,產險理賠作業也跟著塞車。
真相是:交通事故發生爭議時,站在金管會的監督立場,為維護雙方權益,本來就應該鼓勵當事人走向鑑定委員會,尋求合法的鑑定保障,方為正途!警方在初判表下方加註「本表不能做為保險理賠依據」,目的就是為了避免保險公司便宜行事、踐踏保戶權益!

當金管會發現你手下的保險公司利用初判表作為肇事責任理賠參考依據,你非但不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金管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去「加強糾正、管理你手下的保險公司,要求它們增加內部分析研判人力、提升企業自身專業技能,甚至應該去函督促車鑑會強化鑑定能力、縮短鑑定所需作業天數、檢討車鑑會收費是否合理、應否調降收費?」反而是去函警政署,要求警方將原本應該為全民服務的國家寶貴警力,挪用給保險公司作營利性質之業務?理由居然是「因為保險業者及車鑑會能力不足、恐影響民眾權益」?我合理懷疑你已經喪失監督、管理你手下的保險業者的功能了,而是已經選擇跟這些保險業者站在一起了。 初判表並不是今天才突然提出要改革的,而是這十年來,警方每次只要一提出改革的建議,就會像今天大家看到的一樣,有無數人跳出來為這個國內第一大財團護航,連最應該監督、管理這個大財團的國家機構,也跟保險公司站在同一陣線,說著一些似是而非的話,用民眾權益作為勒索警方的工具,導致十年前就該跟歐美先進國家一樣,依民事糾紛警方不主動介入的精神,將單純財損車禍交由保險公司依「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去出險理賠,警方才有可能將警力集中,專注在車禍現場的「初步處理、蒐證、紀錄」的本業工作上,真正做到讓民眾滿意的服務,離開了這條正途,一切的改革都只是空談。

結語:相信本文已充分點出了當前車禍鑑定業務背後的問題,及保險公司節省成本的手段,是挪用了警力去做本來就該由保險公司做的工作,它們占了國家的便宜(原本為全民服務的警察變成只為保險公司服務)跟民眾的便宜(成本降低卻沒有降價回饋保戶),而監督管理他們的金管會不但不予糾正、督促他們改善,反而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一起聯手向警方施壓,如果我們沉默,又如何期待台灣能出現像歐美先進國家一樣的健全車禍保險制度來保障人民呢?
品質,評價,勝於一切

damoto53822080 wrote:
105年11月3日...(恕刪)
看了這篇
火速買第三責任險,不管是汽車跟機車

damoto53822080 wrote:
網路隨便搜尋一下 ...(恕刪)


既然對初判表有意見,怎不去申請鑑定?先把肇責釐清再來談後續的理賠,至於對方車損是新還是舊,你應該已經向高院提出很多爭議,就等你的好消息了。
上過法院才會知道
法官的自由心證有多恐怖
證據力根本就不重要
法官自己想怎麼判就怎麽判
人有夢想而偉大 換車嘍~~~

大呆群 wrote:
上過法院才會知道法...(恕刪)


這就印證了老一輩的為何會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這已經是小條的了
樓主正在為另一場官司抗戰,




受訪表示 : 我沒有撞到,沒有聲音。

但影片卻呈現的是撞到後照鏡都收折了。


我覺得機車未讓行駛中車輛先行是很明顯!
機車駕駛稱已行駛15公尺好了,這代表你起步時他離你也差不多是這距離,如果有落實查看確認再起步的話,應該要讓行駛中車輛先行!
不是先搶快起步後就贏,接下來都是別人來撞你的問題!

如果因為視野受阻沒看到,這也不關汽車駕駛的問題,是有無違規停車的車輛問題!
如果沒有違規停車的問題,那責任還是在你沒有落實確認後再起步的問題上!


jason 567 wrote:
這已經是小條的了
樓主正在為另一場官司抗戰,




受訪表示 : 我沒有撞到,沒有聲音。

但影片卻呈現的是撞到後照鏡都收折了。嘆氣


就別再A他了,那一篇整整20多頁的回覆,真沒看到有誰挺樓主,幾乎一面倒~然後就把文章自爆珊掉了。

先爭有沒有撞到,然後爭是不是肇逃,最後爭對方要太多~

跟這篇有什麼兩樣,都是先究責於對方~

一開文說對方逆向超車~才出的車禍,見鬼了,如果我開車右邊有車突然竄出,我不往左邊迴避然到要直直撞下去?

初判下來肇責在樓主,再來揮金額太高?

一模一樣的模式~~

一開始就強調自己的"防禦性駕駛",開車2-30年沒事故~結果這兩件都是主肇責。
看完完整的文章後
只能說在路權上樓主真的是比較吃虧
即便已完成路邊起步動作
但是舊傷配新傷要一起處理
擺明就是這婊子要透過保險公司拗你啦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