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案例都要個案判斷
先說您分享的案例,先說記者不專業的寫作能力很難確切瞭解當下狀況
若記者所說法官的理由為綠燈直型車輛「尚有7.8秒左右的」時間可以反應為真
7~8秒其實很長 換算下來跑得快的人都可以跑超過50公尺
更別說車輛
加上若法官判斷該路口車流量及路口大小
認為該車確實可以注意到該老翁腳踏車
司機確實該負責也有過失
信賴原則不是真的帝王條款,有例外情況
回過頭說您的案例
先說 YES 法庭上講證據
你要說對方超速
證據?超速這塊一直都是很難證明的一塊
跟有沒有行車紀錄無關
就算有行車紀錄器在一般案件中超速很難判斷也通常不會被採納
除非對方開的超級快(真的超級快) 也有相關路人證詞或影片佐證
所以最後就是看刮地痕或者撞擊力道
看起來你沒飛到天空 或者整個爛掉 後車就算有超速也不是超級快
所以如果在
1對方不是超級快 快到無法反應
2你們相距又止有6.7公尺情況下
很難說對方有足夠反應時間
如果以市區速限40公里
6.7公尺 就算在速限內
一秒也可以前進超過10公尺
換言之 你給對方反應的時間不到一秒
以上面新聞老翁一案,司機就算在速限內,換算下來有概略約100公尺左右的反應時間
相較之下你只給對方6公尺左右
會是相同案件?
回到個案分析
如果你沒辦法「證明」對方有明顯的「過失」
當然就是你承擔
法官不在當下,你感受的一切他們感受不到
到法庭本來就是講證據
一切證據都對你不利
就算您認為自己是對的
怎麼讓您贏??
PS 你的第一章圖片還是把當事人名稱完全揭露了
hsuan425 wrote:
綠燈直行與闖紅燈逆...(恕刪)
1.騎機車沿苗栗縣通霄鎮台1線往南行駛,行經台1線134.3公里處,有交通號誌管控的交岔路口,見行進方向為綠燈,遂直行通過。結果,在路口斑馬線上,撞上騎腳踏車闖紅燈、要由東往西橫越台1線的周姓老翁。
2.出現在陳男機車前約有8.6秒,若陳男行經路口時,能更充分注意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僅需要稍微煞車、或者向左迴避等動作,這起交通事故即可避免。
上面重點是路口斑馬線上(這帝王條款,你有嗎?行人被撞一樣有肇責的喔!)
但樓主是:貿然轉彎,並無故在道路上減速至快停止,致兩車發生碰撞
樓主你用同理心想想
如果你是B車,有幾秒可以反應或是神預測知道你要轉那?轉多少嗎?真的都煞的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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