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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應注意而未注意被判有罪了

Auroras777 wrote:
綠燈是不用減速---...(恕刪)


斑馬線除非有行人通過才要讓
不然也不用減速
還是其實有法條規定應減速但我沒注意?

個人很贊同你的防禦駕駛觀念
我也是這樣做
其實我覺得我國法律沒有一致化
這案例撞上闖紅燈有應注意的罪責
我記得也有過完全無責的判決過

踩剎車的判斷 應該有個規則依循
不要搞的闖紅燈這種一定錯行為
還要駕駛來負擔一部份責任

撞死人被判五十天已經很衰
怕的是喪家無止盡的追殺(你懂的)
只要法律上有一點點的過失
臺灣很多人就可以搞死你
EVGA Associate Code: SWIH6ERANPX1SIU 有需要請自用
關鍵在於"能注意"這三個字...

能不能很重要...

要是距離再短點反應時間再少點就變不能注意...

真的讓人不能反應機車就全無肇責了!

不過說句真的...機車通過路口不減速正常狀況來說是沒錯的...

法律只有規定通過"無號誌"路口該減速!
兩個單位的鑑定結過不同 ... 理論上應該再找一個專業機構做鑑定才合理,法官偏選 自己找的? 鑑定結果為準 這已經損及機車騎士的權益。

還有一個盲點 ... 現在常使用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做為證據,但人的視角 還有 反應到的時間 跟機器是不相同的,其實反應的時間比想像中來的短,因為你是用已知的結果的角度來查看影片...
剛剛查了一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路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規定的前提是:未設行車管制號誌
本案有號誌且號誌運作正常
所以不適用本條

tnt2 wrote:
其實我覺得我國法律沒有一致化
這案例撞上闖紅燈有應注意的罪責
我記得也有過完全無責的判決過..(恕刪)


無責那個好像是反應時間不夠, 0.X秒而已.

樓主 PO的這個, 沒影片, 單看新聞寫的8.6秒, 要無責很難.
大家看清楚法官寫的
8.6秒是指闖紅燈之前(就是在路邊,可能正在逆向,可能停止在路口,需要看相關資料,新聞沒寫),不是闖紅燈在路上有8.6秒

闖紅燈之後到騎士煞車有幾秒?反應時間是不足4秒的,所以才會先前判無罪
這個法官認為,有在路邊你就要注意到他,然後盡責的預防與閃避......

恩.....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
大家開車請記得,看到路邊有人,不管他在幹嘛都先放油門......這樣你還能開車??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哈哈
法院的神推論
你一定要是神才能避免車禍

就是你看到人後
你一定是知道他要闖紅燈
你絕對不能推論他會守法停下來
如果你推論他會守法而發生車禍
那你就是有過失
因為在法院的見解


ytldylan wrote:
大家看清楚法官寫的8...(恕刪)


在國外確實這樣的,只要行人在路口都會減速甚至停止讓行人先過


白木耳 wrote:
剛剛查了一下道路交通...(恕刪)


請看清楚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這才是人稱的行人霸王條款....
所以就算行人闖紅燈,在斑馬線上你撞道行人就是有肇責
其實在台灣開車騎車除了要秒秒注意(時時注意太久了,一時有3600秒)三寶之外,還要提防恐龍法官。但是你會說恐龍法官你沒辦法提防,那請問三寶可以提防嗎?

剛剛在走路過馬路時等紅燈,對面就走來一個女子,一路在玩手機也沒抬頭看燈號,也沒看有沒有來車,就逕自闖紅燈走過來。我看得心驚膽跳。
整個社會裡守法的人必須擔這種不尊重他人及規則破壞者的罪,難怪不守法的人愈來愈多。就像排廢水進河川的工廠總是被輕判,大家都排廢水進河川就好了,反正外部成本會吸收,罰單還比我營運廢水處理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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