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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結局)行車事故鑑定書 請有過車禍鑑定、調解經驗的人幫幫忙!

當時人行道上有"違規停車"
當時人行道上有"違規停車"
當時人行道上有"違規停車"

這個才是主因吧,先把違規停車的這位找出來,二人共同向他提告過失傷害求償,結案。

無照駕駛該開單的就開單,結案。
davaka wrote:
謝謝各位大大指教 跟家人討論結果
這幾天再進行一次調解委員會
如還是堅持公說公有理 那就提告吧
反正我媽都快七十歲了
背個十條過失傷害也不痛不癢
後續再跟各位報告吧 感謝!


這種家屬的心態
麻煩不要再把你媽放出來害人

只會看紅綠燈的人沒資格自行駕駛交通工具
ticoosuni wrote:
當時人行道上有'違...(恕刪)


對方有提出要找違停出來調解 並負擔部分責任
但我方考慮到 違停即使有錯也是與行人間的因果關係
更何況行人選擇路線的決定 與違停間的關係並非絕對因果
因為行人可以決定走店面人行道 而可以不選擇往道路方向走
(詳見事故照片)
所以駕駛人(我方)其實與違停並無直接因果
因為道路就一條 只能直行

不曉得我這樣說對不對?




davaka wrote:
對方有提出要找違停出...(恕刪)


鑑定報告你方無肇事因素, 所以是你找行人賠, 與違停車輛無關;
行人單獨去找違停賠.
davaka wrote:
對方有提出要找違停...(恕刪)


我的建議是你母親向違停車主和行人一同提告過失傷害,到時候法官自已會去裁決到底是行人的錯或是違停車主的錯,弄在同一個官司比
較好處理,如果你只告行人,萬一法官判行人沒責任是違停的錯,你還要另外再提一個官司,這樣你會很累。
經過五個月後回來報告結果如下:

一 開頭文章申請交通鑑定後再次於鄉公所調解不成
對方堅稱違停之自小客車影響他們行進路線 主動申請交通鑑定覆議 仍然不認錯

二 我方於警局正式提告過失傷害

三 對方申請交通鑑定覆議報告出爐 維持原判 對方責任百分之百

四 檢察官偵查庭 檢察官偵查庭內說對方只是個學生可能無力償還 就是這句話讓對方賭檢察官可能不會提起公訴 >>>檢察官依法對被告提起公訴(過失傷害) 起訴書中有點偏頗對方 說對方肇事當下便表明願接受法律審判云云

五 法院傳喚兩方 上午九點先行院內調解(調解失敗) 法官召開程序庭(庭內被告說只是學生 企圖利用學生身分降低賠償金額)
審判長當場打斷對方:話不能這樣說 並勸導對方可能會依法判決過失傷害到時候易科罰金便有可能是5-9萬 民事部分該賠還是得賠對方 勸對方好好與家人溝通 擇期再進行第二次院內調解

六 第二次院內調解 事故發生第八個月 對方第一次終於肯認錯 兩母女聲淚俱下整層法院都能聽到哭聲 只差沒向我母親跪下 並請求我方降低賠償金額 經雙方溝通兩小時後 由35萬賠償金降為25萬 分為五期付款 三期後撤告

結論:
發生交通事故 如果確信自已無肇責 請用最快速度以刑逼民 不要相信人性

由於事故發生在2017/12月 我方以為對方的父母是個通情達理之人(一開始也確實如此)看完警局監視器後會願意和解 所以拖到三月(過完年後)才申請交通鑑定 交通鑑定一出說自已也要申請交通鑑定 對方父母說結果還是如此 那我們兩方再好好談 沒想到交通鑑定覆議一出 對方父母就開始神隱 檢察官 法官這兩關都是訴求因為乃是學生云云 直到偵查庭對方仍無和解之意願 還在賭 直到最後法院程序庭內 審判長那一席話後終於知道躲不過了.....
此案例 剛好可以給那些無照(全責)論者,一個機會教育.

同時祝福樓主與您母親,贏得最後的公平與正義.
davaka wrote:
經過五個月後回來報...(恕刪)

如同我之前說的 路權歸屬 不在斑馬線上你沒事
在斑馬線上發生 不管紅綠燈 都很大條
汽機車行經斑馬線真的要多禮讓行人
時代真的不同了 事情發生的當下我的家人第一反應就是行人比較大想息事寧人 還有親戚聽到我要告行人嗤之以鼻在笑 只有我據理力爭 如果是照我母親描述正確的話 對方一定是責任更大的一方 還好我們堅持下來了
檢察官跟法官完全沒提到我母親有無駕照 只論交通鑑定報告的肇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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