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開頭文章申請交通鑑定後再次於鄉公所調解不成
對方堅稱違停之自小客車影響他們行進路線 主動申請交通鑑定覆議 仍然不認錯
二 我方於警局正式提告過失傷害
三 對方申請交通鑑定覆議報告出爐 維持原判 對方責任百分之百
四 檢察官偵查庭 檢察官偵查庭內說對方只是個學生可能無力償還 就是這句話讓對方賭檢察官可能不會提起公訴 >>>檢察官依法對被告提起公訴(過失傷害) 起訴書中有點偏頗對方 說對方肇事當下便表明願接受法律審判云云
五 法院傳喚兩方 上午九點先行院內調解(調解失敗) 法官召開程序庭(庭內被告說只是學生 企圖利用學生身分降低賠償金額)
審判長當場打斷對方:話不能這樣說 並勸導對方可能會依法判決過失傷害到時候易科罰金便有可能是5-9萬 民事部分該賠還是得賠對方 勸對方好好與家人溝通 擇期再進行第二次院內調解
六 第二次院內調解 事故發生第八個月 對方第一次終於肯認錯 兩母女聲淚俱下整層法院都能聽到哭聲 只差沒向我母親跪下 並請求我方降低賠償金額 經雙方溝通兩小時後 由35萬賠償金降為25萬 分為五期付款 三期後撤告
結論:
發生交通事故 如果確信自已無肇責 請用最快速度以刑逼民 不要相信人性
由於事故發生在2017/12月 我方以為對方的父母是個通情達理之人(一開始也確實如此)看完警局監視器後會願意和解 所以拖到三月(過完年後)才申請交通鑑定 交通鑑定一出說自已也要申請交通鑑定 對方父母說結果還是如此 那我們兩方再好好談 沒想到交通鑑定覆議一出 對方父母就開始神隱 檢察官 法官這兩關都是訴求因為乃是學生云云 直到偵查庭對方仍無和解之意願 還在賭 直到最後法院程序庭內 審判長那一席話後終於知道躲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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