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06年5月30日於國道公路警察局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編號第RV-20170530120202號留言檢舉A**-***7號車交通違規案,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 該車變換車道時有使用方向燈,又參酌地方法院行政法庭有關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之判例,多認於兩車車身之全部或一部仍處於平行狀態時,違規車輛即已出現變換車道之行為,已無安全距離可言,始予以認定構成本項違規,經審視所附證據資料並以播放程式格放,尚未達上開情形,故本案不予舉發為宜。
二、 您如果還有疑問,可與本大隊快官分隊承辦人XX英連絡,連絡電話04-7376277。對於您關心交通警政,謹致謝忱,並感謝您的留言。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2516886-1-1.html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