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都說為了閃避違停在機車專用道上的爛車了閃避才進入禁行機車道,突發狀況,一堆人還在前後車,同車道超車........這事故應該是違停在機車道那台車才是要全責...如果台灣可以做到這一點,交通會很順暢的
泰山區 新北大道五段387號前,僅限速60km,並沒有"禁行機車"這項禁規!!!只是你必須能舉證對方是"由你的機車左後方超越你時未保持適當距離才與你發生擦撞"!是他"側撞"你,並非是你追撞他看旁邊的車行有無監視器可以佐證你的說法。還有事故停車點並非是"撞擊點",這點你必須堅持!員警在製圖時未加註明,這是你疏忽的地方。
雖然過去兩年了我才看到有句話我還是想說一下不管警察或對方產險人員千萬別真的以為他們有多"專業"專業的有但也有很多都是半桶水或一知半解而已像對方產險說你全責的有的時候不是他不想賠,是連他自己都不是完全清楚用錯誤的觀念在跟你談很多產險人員也是吃過比他還專業的人的虧後才知道原來自己是錯的所以有問題的時候,還是要自己做一下功課省的被對方誤導還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