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你被檢察官起訴271第二項,反而變成我賠你200萬!!
您真的認為前項約定會有拘束效力嗎?
您是認真的覺得契約內容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會有效果??






s99ten wrote:
光是要一直請假處理,我的頭就一個比兩個大,只能說頭頂有塊烏雲,期待事情能夠順利落幕。...(恕刪)
yagami7215 wrote:
先給樓主一個概念
和解書上寫放棄刑民事是假的,公民的訴訟權不會因為一紙和解書而失效
但是,就刑事來說,過失傷害是很小的罪,雙方又已經達成和解的話,有非常高的機會在調查庭就直接被檢察官用緩起訴處分掉
對方更有可能在調查庭被檢察官唸一頓,都已經和解了還告個屁之類的
就算檢察官硬是起訴了,在法院上仍然可以用和解書當佐證,一般法官就會直接用緩刑處理掉了
緩起訴 : 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但罪刑輕 + 有足夠理由支持不必起訴(雙方已和解通常就是最充份的理由),給緩起訴處份。被告無罪
緩刑 : 法官給被告有罪判決並量刑,但罪刑輕+有足夠理由支持從輕發落(雙方已和解通常也是充份理由),給緩刑處份。被告有罪判決確定。
意思是,已經和解並不會影響對方提告的權利,但會影響檢察官跟法官的處分。
至於民事部份,對方在民事庭提出的金額,最後法官認定的判賠數字,小於已賠償金額就免再賠。大於已賠償金額,保險仍有額度就由保險負擔,保險額度不足則被告自己出。
總之,已經和解還能不能告刑、民事? 當然可以
但刑事被打槍的機會很高(打槍不是指不受理,是指原告被訓斥的可能性很高),民事還是判多少就賠多少。
另外已經和解又提告,是會很大幅度影響法官心證的